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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行為,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才隊伍素質,依據《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guī)定》和福建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開招聘是指學校面向社會通過考試(含面試)、考核等辦法招聘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zhèn)涞挠萌藰藴剩瀼毓_、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或考核方式進行。
第四條 公開招聘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制。
(一)公開招聘校本部學生輔導員、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采取學校統(tǒng)一組織報名、考試和考核的辦法,由校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接受校紀委、監(jiān)察審計處的監(jiān)督。
(二)公開招聘校本部教學科研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由人事處組織、學院(部)具體實施,并接受校紀委、監(jiān)察審計處、人事處的監(jiān)督指導。
(三)各附屬醫(yī)院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招聘計劃和方案報經學校同意后由各醫(yī)院自行組織實施,并接受校紀委、監(jiān)察審計處、人事處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二章 招聘計劃的制定和招聘方案發(fā)布
第五條 校本部和各附屬醫(yī)院招聘計劃人數必須在省委編辦核定的編制內制定。校本部各單位、部門擬定的招聘計劃人數須在單位人員編制內擬定,超編單位不得招聘人員。
第六條 學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校本部各單位、部門和各附屬醫(yī)院應在每年10月前,制訂補充工作人員計劃上報校人事處。
第七條 補充工作人員計劃應根據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擬定,內容包括:單位人員編制(崗位)數、現有人數、空編(空缺崗位)數、招聘崗位及人數、學歷學位及專業(yè)要求等崗位所需要的條件。
第八條 校人事處在省委編辦核定的編制限額內,依據各單位、部門的人員編制和現有人員情況,對招聘計劃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學校研究。
第九條 校人事處依據學校研究通過的招聘計劃制定招聘方案上報省人社廳審批。
第十條 招聘方案報省人社廳審批后,在省人事人才網、學校校園網及其他社會公開媒體發(fā)布,發(fā)布時間應不少于15天。
第十一條 招聘信息一經發(fā)布,各單位、部門不得變更、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變更的,應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同意,經省人社廳審批后,相應順延發(fā)布時間。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并在招聘方案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必要的證件、材料。
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yè)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條件;
(七)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報名一般采取網上報名方式。
第十五條 應聘人員應在規(guī)定的報名期限內,登入學校校園網主頁或附屬醫(yī)院網站進入《網上招聘系統(tǒng)》,全面、準確地填寫相關報名信息后提交網上報名申請。應聘人員每人限報一個崗位,網上報名申請?zhí)峤缓螅坏眯薷摹?/P>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實行分級負責。各學院(部)、附屬醫(yī)院和校人事處分別受理所負責崗位應聘人員的申請,并對照招聘方案和崗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崗位條件的人員。
第十七條 校本部招聘崗位資格審查結果由校人事處在學校校園網主頁統(tǒng)一發(fā)布,各附屬醫(yī)院招聘崗位資格審查結果由醫(yī)院在單位門戶網站發(fā)布。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為碩士及以下學歷人員必須參加筆試和面試。具有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以及經省人社廳審批同意的特殊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
第十九條 符合崗位條件、資格審查通過的應聘人員方可參加考試與考核。
第二十條 考試按管理崗位、專業(yè)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類進行??荚噧热轂檎衅笉徫凰匦璧木C合知識、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和工作技能,不指定復習教材,考試方式根據專業(yè)和崗位特點可采取筆試、面試、技能測評(試講)等多種方式進行。筆試、面試、技能測評(試講)成績均實行百分制。
第二十一條 實際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比例應達3:1以上方可開考。不足3:1的,應順延招聘方案發(fā)布時間、報名時間,或經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同意,并向省人社廳報批后相應減少招聘人數;如急需招聘人員的,報經省人社廳同意,也可開考。
第二十二條 校本部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與考核原則上由校人事處統(tǒng)一組織。
第二十三條 教學科研崗位、實驗技術崗位的命題專家由各學院(部)選派,采取入闈命題等形式組織進行。其他崗位的試題命制工作由校人事處統(tǒng)一組織,也可委托省屬考試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職業(yè)技能鑒定部門提供命題和考試服務。
第二十四條 筆試成績應在考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公布。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按照應試人數與擬招聘人數之比3:1確定技能測評(試講)和面試人選;比例不足3:1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專業(yè)技術崗位招聘可以進行技能測評或試講。技能測評(試講)的時間、內容由各學院(部)根據崗位需要確定,評委應由3至5人組成,成員包括各學院(部)有關人員、專家和其他單位(部門)專家組成。
技能測評(試講)結束后,應于考生在場時,當場評分、亮分、記分、統(tǒng)分、宣布成績。
第二十六條 面試一般采取集中面試的方式進行,合格線為70分。
面試小組應由5至9人組成,成員包括學校選派的考官、各學院(部)、附屬醫(yī)院有關人員和專家等,招聘單位的考官不得超過面試考官總數的1/3。
面試結束后,應于考生在場時,當場評分、亮分、記分、統(tǒng)分、宣布成績。
第二十七條 考試綜合成績按筆試、技能測評(試講)和面試成績的折算比例計算,綜合成績并列的,以面試成績高者為先。
第二十八條 考核主要圍繞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方面情況進行,主要形式包括審查應聘材料、考核工作小組與應聘人員面談、技能考核和調查了解等。
第二十九條 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崗位,可由各學院(部)、附屬醫(yī)院組織考核。校本部確定為擬聘人選的,由各學院(部)填寫《福建醫(yī)科大學考核聘用工作人員審批表》后報校人事處審核。
第五章 體檢、公示和聘用
第三十條 按照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和考核結果,根據參加人數與擬招聘人數比1:1確定體檢人數。校人事處安排參加體檢人員到指定的“三甲”醫(y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2005]1號)執(zhí)行。
擬聘人選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申請復查,并到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三十一條 考核或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杖睄徫粡暮细窬€以上人員中按綜合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 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束后,校人事處要及時向學校匯報招聘工作情況,學校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確定擬聘人選。
第三十三條 擬聘人選在省人事人才網或校園網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擬聘人選,確定為聘用人員。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校人事處及時向省人社廳、省委編辦辦理聘用核準和核編手續(xù),確立人事關系。
第三十五條 新聘用人員按規(guī)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從報到之日起算。試用期滿,新聘用人員考核不合格的,校內各單位、部門應立即向校人事處報告,校人事處按規(guī)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條 受聘人員正式到崗工作后,納入學校事業(yè)編制人員管理,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津貼、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公開招聘方案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有歧視性、傾向性或指向性等方面條款。對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刁難其報名和參加考試。
第三十八條 招聘方案、考試通知、試卷樣本(含答案、評分說明)、考試成績(含合格人員名單)、分數統(tǒng)計和其他與考試有關的文件等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備查對,銷毀按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應聘人員與各學院(部)、附屬醫(yī)院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近姻關系的,不得聘用到該單位人事、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崗位工作,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參加公開招聘工作的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四十條 校人事處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有關招聘規(guī)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條 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設立監(jiān)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要對招聘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各學院(部)、附屬醫(yī)院負責人違反規(guī)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校人事部門、各學院(部)、附屬醫(yī)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招聘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對有關領導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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