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賢網(wǎng)網(wǎng)校上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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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現(xiàn)將我院對2015年普通高校專升本選拔考試中已認定違規(guī)考生的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規(guī)行為以及擬處理意見等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內(nèi)向我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聯(lián)系電話: 0571—88907517、88907570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15年4月27日
人員信息詳情請登陸:http://www.zjk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7904&categoryDomain.id=195
準考證號 | 考試科目 | 違規(guī)行為 | 處理依據(jù) | 擬處理意見 |
150101041086 | 大學語文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150101030807 | 英語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150102053387 | 英語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150102054094 | 高等數(shù)學 | 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 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150602067932 | 英語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 第六條第五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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