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意志自律原則與王陽明心即理說的基本觀念的比較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188 次 日期:2015-05-22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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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旨在比較康德自律原則與陽明心即理說的基本觀念。首先,筆者從知、情、意三方面比較康德的意志、意念的觀念與陽明的心、意的觀念。筆者除了指出相對于陽明來說康德有重知而輕情、意的傾向外,亦指出了陽明的「知」的意義近于康德的「智」的直覺,但更富于實踐理性。然后,筆者將康德的上帝意志、人類意志與陽明的道心、人心進行比較,指出兩者的最主要分別在于前者是截然的二分而后者在實踐上卻可以通而為一。

一 意志、意念與心、意

(一)兩家論情感的比較

康德和王陽明有關(guān)道德的學說都建基于道德主體之上,然而他們所說的道德主體并非如西方的快樂主義者、道德情感學派哲學家或中國的告子、荀子那樣指經(jīng)驗層面的道德主體,他們所指的都是先驗層面的道德主體。所以,無論康德所說的意志還是王陽明所說的心,都并非經(jīng)驗的而是先驗的,這是康德自律倫理學及陽明心即理說在倫理學方面的最大貢獻之一。因為,如僅僅局限于經(jīng)驗層面,正如康德所說,道德便喪失其普遍性與必然性。

以上是就兩家所言道德主體意義相若者而說,兩家所講的先驗的道德主體仍有值得注意的差別。在康德,由于其理性和感性、先驗和經(jīng)驗的哲學二分架構(gòu),他講的道德主體的先驗性是純粹的、不夾雜任何經(jīng)驗的成份。因此,感性便被排除于道德主體之外。在陽明,他所說的道德主體雖亦有其先驗性格,但他并不排斥其具備經(jīng)驗的成份,因為他正如傳統(tǒng)的儒者一樣,從沒有將理性和感性、先驗和經(jīng)驗作出對立的二分。因此,他不像西方一般重理性的倫理學家那樣將感性摒棄于道德主體之外。

由于兩家所講的道德主體的性格不同,他們對于道德主體的成素便有不同的說法。西方哲學言道德主體往往區(qū)分知、情、意三種成素,自古希臘以來的西方哲學家對主體有上述三種區(qū)分往往各有所偏:有的重視理性(如理性主義者),有的重視情感(如經(jīng)驗主義者),有的重視意志(如意志論者),而總的傾向是重理性而輕意志和情感。

康德承接了上述西方倫理學傳統(tǒng)的傾向,盡管他對意志比起其前的哲學家較為重視。因此,從道德主體的角度看,康德與陽明倫理學最大的差異是,雙方對于情感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這其實是一般中、西倫理學上最主要的分歧之一。

像以往偏重理性的西方哲學家一樣,康德對情感亦采取了輕視的態(tài)度。一方面,他以為會妨礙實行道德法則的感性的性好(sensibleinclination)在道德上沒有任何地位可言;另一方面,即使對實行道德法則有輔助作用的道德情感(moralfeeling),也不能成為道德法則的決定根據(jù)(determiningground),因而也被排除于意志之外。

關(guān)于康德對「道德情感」這個復雜的概念的討論,我們概括如下:

1.它是一種情感:一方面是積極的,與性好(快樂)相似;另一方面則是消極的,與懼怕(痛苦)相似。

2.它是一種特別的情感,與一般情感不同。因為:(1)它源于理性而非感性;(2)它以法則而非外物為對像;(3)它具必然性,是法則作用于主體的必然結(jié)果。

3.它只屬于有限的理性存有(人類)而不屬于無限的理性存有(上帝)。

4.它只是法則的非決定根據(jù)(動力)而不能作為法則的決定根據(jù)(動機)。

陽明對情感的看法與康德有很大的差異。正如其它儒者一樣,陽明亦承認情感有時會妨礙道德法則的實現(xiàn),在這個情況下,他稱情感為「私意」、「私心」、「情欲之私」、「任情恣意」、「恣情縱欲」及「欲」等。然而,他卻沒有像康德那樣將情感與理性區(qū)分為截然不同的兩類。他并不以為促進道德法則實現(xiàn)的情感與前者完全獨立,而是認為兩者在實踐上相即不離,它們的好與壞、有價值與否完全在于主體的境界:如果人能以良知為主宰(致良知)而將情感納于正軌,則情感可以是好的;反之,人如果放任其情感,不能以良知為主宰,則情感是壞的。

其實,陽明的這種觀點并非新說,這源于《中庸》所說的「中和」:「喜、怒、哀、樂之未發(fā)謂之『中』;發(fā)而皆中節(jié)謂之『和』?!箤⑶楦屑{于正軌而不妨礙道德法則,這就是「中和」的境界,這種境界是圣人境界的一個面相。陽明對此「中和」之說頗多闡發(fā),比如:

除了人情事變,則無事矣。喜、怒、哀、樂非人情乎?自視、聽、言、動以至富、貴、貧、賤、患、難、死、生皆事變也,事變亦只在人情里。其要只在致中和,致中和只在謹獨。

又說:「喜、怒、哀、樂,本體自是中和的。才自家著些意思,便過、不及,便是私。」顯然而見,在一義下,情感本身并無好壞之別,關(guān)鍵在于我們能否將它納于正軌,使它合乎道德法則(致中和)。

由于對情感的看法不同,陽明對有助于實現(xiàn)道德法則的情感的觀點也與康德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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