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池市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財政撥款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來源:河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閱讀:1849 次 日期:2015-08-03 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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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本級機關事業(yè)單位財政撥款編制外聘用人員(以下稱聘用人員)的招聘和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各類機關事業(yè)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yè)務延伸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市財政承擔工資福利,聘用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聘用原則

第三條 招聘聘用人員堅持“崗位需要,以崗定人”的原則,根據崗位技能實際需要,嚴格控制用工人數。

第四條 招聘聘用人員堅持“先審批,后用工”的原則。招聘后勤服務人員嚴格按照河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市直機關后勤服務人員實行聘用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河編[2007]52號)文件精神使用編制和配備人員。機關事業(yè)單位需要補充工作人員的,必須在核定的單位后勤控制數限額內進行,不得超限額聘用。招聘政府出資購買服務崗位的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政府審批的崗位和人數進行聘用。

第五條 聘用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審批、行政執(zhí)法、涉密等崗位的工作。

第六條 招聘聘用人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嚴格按照崗位要求,擇優(yōu)選聘。

第三章 聘用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聘用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聘用崗位的工作。

(四)具有聘用崗位相應的專業(yè)技能或者執(zhí)業(yè)資格。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聘用:

(一)有違紀違法和受過刑事處罰記錄史。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退休人員。

第九條 招聘聘用人員程序:

(一)聘用后勤服務人員的須在后勤控制數限額內確定聘用人數,向市編制部門申報使用計劃,經同意使用計劃數后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崗位使用計劃。

(二)聘用政府出資購買服務崗位工作人員的須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崗位計劃數額內使用。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位使用計劃。

(三)使用后勤控制數崗位和政府出資購買服務崗位申請崗位使用計劃的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經費來源、后勤服務人員控制數及政府出資購買服務崗位個數、現有人數和擬聘人數及所需的資格條件、對象范圍等,同時提供相關批復材料。

(四)招聘聘用人員原則上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面向社會定期舉辦人才交流招聘會,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到招聘會選聘或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用人單位提供的招聘崗位、條件統(tǒng)一招聘后調劑使用。招聘一般采取面試、體檢、考核等方式進行。特殊崗位的可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同意后自行招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鑒證備案。

第四章 聘用人員的待遇和管理

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的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市財政局核定。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依法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基數以上年度全區(qū)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各險種具體繳納金額以各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為準。

第十三條 聘用人員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區(qū)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聘用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合同管理。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因工作需要并經考核需繼續(xù)聘用的,可續(xù)簽合同。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聘用人員如需要進行人事代理的,可以向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申請人事代理。實行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員檔案關系由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管理,并可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

第十六條 聘用人員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jié)假日。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聘用人員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聘用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認真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人員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員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聘用人員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合同期滿不再續(xù)聘或辭聘、解聘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為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相關手續(xù),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 聘用管理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在聘用中出現勞動爭議,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市本級機關事業(yè)單位財政撥款聘用人員的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更多信息請查看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事業(yè)單位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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