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巴中市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考察試行辦法
來源:巴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閱讀:3652 次 日期:2015-08-19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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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考察試行辦法

巴市組通〔2012〕18號

為切實做好全市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以下統(tǒng)稱公務員)的考察工作,確保新錄用公務員具備良好品行和履職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和省上相關規(guī)定,參照《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錄用公務員考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1〕3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考察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鹊挠萌藰藴?,遵循注重實績、突出能力、綜合擇優(yōu)的導向,確??疾旖Y果全面、真實、準確。

二、考察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一)市成立考察工作指導小組,組織協調全市各級機關和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考察工作。指導小組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紀委(監(jiān)察局)的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科室負責人組成。

(二)市級機關和單位的考察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機關直接組織實施或委托用人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三)各縣(市)區(qū)的考察工作,由縣(區(qū))公務員主管機關直接進行或組織用人部門(單位)實施。

三、考察對象的確定

在體檢合格人員中,依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擬錄名額1: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當次考錄公告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考察后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或在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機關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前書面提出放棄錄用資格的,經批準可在相應職位按規(guī)定予以遞補。

自愿放棄考察者,須在公布考察名單之日起5日內,向考察或委托考察部門(單位)提交書面報告。

三、考察內容和標準

(一)考察內容

對所有考察對象,均應考察以下情況:

1.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場、政策理論水平等;

2.道德品質:主要指品德修養(yǎng)、生活作風等;

3.能力素質:主要指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社會活動能力、口頭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方面能力等;

5.遵紀守法:主要指遵守黨紀和法律法規(guī)等;

6.報考資格:主要指報考職位所需的年齡、戶籍、學歷、專業(yè)及公告規(guī)定的其他報考資格條件;

7.任職回避:主要指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任職回避情形;

8.其他需要納入的考察內容。

考察對象屬應屆畢業(yè)生的,還應考察在校學習的情況和成績以及遵守校紀校規(guī)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對象屬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還應考察工作態(tài)度和務實、敬業(yè)精神,完成本職工作情況及取得的工作成績等情況;在職人員需要考察其廉潔自律情況。

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察對象,應了解其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情況。

(二)考察標準

考察中發(fā)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將其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處于禁考期的;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以及其他不符合報考職位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

2.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yè)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罷工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或近兩年內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后不滿五年的;近兩年內,在事業(yè)單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因嚴重違反紀律、規(guī)章制度而被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未滿一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以致招錄機關無法了解真實情況的。

4.有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察對象,除上述標準外,在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

1.曾有嚴重違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

2.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3.受黨、團內警告未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因嚴重違反紀律、規(guī)章制度被單位辭退或者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觀原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單位受過警告以上處分的;

5.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曾被判處死刑或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6.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因嚴重政治錯誤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組織的骨干分子且頑固不化、繼續(xù)堅持錯誤立場的;

7.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在國(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或為國(境)外人員在考察期滿后30天內政治背景仍無法查清的;

8.有其他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的。

(三)考察結論

考察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其結論應在考察期內作出。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考察期結束后3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疾旖Y束后,對考察對象有反映或舉報的,考察單位要進行認真核實。必要時,市或有關縣(區(qū))公務員主管機關可會同考察單位調查核實,由考察單位重新作出考察結論。

四、考察方法和程序

(一)考察方法

考察一般采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查閱檔案、同考察對象面談以及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工作單位、學校、社區(qū)(村)黨組織和人事保衛(wèi)部門及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情況介紹等形式進行。其中,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察對象,應向考察對象的配偶、直系親屬所在工作單位、社區(qū)(村)黨組織和人事保衛(wèi)部門及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情況。對報考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的優(yōu)秀村(社區(qū))干部考察對象,必要時還可采取民主測評、民意測驗、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二)考察程序

1.成立考察小組。由考察單位抽調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工作細致、有一定考察工作經驗的同志組成考察小組??疾煨〗M至少由2人組成。

2.個人填報表格。由考察對象本人填報本辦法統(tǒng)一制式的《巴中市公務員(人民警察)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考察表》相關內容后呈送。內容填報必須全面、準確、翔實。其中個人總結的字數控制在1000字左右。

3.查閱檔案資料??疾旖M成員要認真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材料,仔細核對年齡、學歷、專業(yè)等錄用資格條件和是否需要任職回避等方面的情況。特別是涉及違法違紀處理情況,必須認真核對,并復印有關材料。

4.談話了解情況。考察組必須深入進行廣泛的考察了解,力求客觀、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談話了解一般采取個別談話方式進行。對考察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一定要核實清楚,必要時可以向考察對象本人核實相關情況。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要求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復印相關資料時,應由檔案(資料)保管部門承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提出建議意見。考察組成員共同研究并提出考察建議意見。擬作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必須要有具體事實和有關證明材料。

6.撰寫考察報告。考察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考察結論建議后,撰寫考察報告??疾靾蟾孀鳛楣珓諉T錄用審批的申報材料,應當如實記錄考察經過,全面反映考察對象基本情況,并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

7、集體確定結論??疾旖Y束后,提交考察單位黨組織集體研究作出考察結論。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由考察單位書面通知本人,并應告知其對考察結論如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考察工作紀律

(一)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疾旖M成員與考察對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或其他執(zhí)行公務需要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二)嚴格遵守考察紀律??疾旖M成員必須客觀公正,不得弄虛作假、歪曲事實;必須集體議事,不得以個人意見代替考察組集體意見;必須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況和考察對象個人隱私;必須廉潔自律,不得借機收受禮金、禮卷、禮品以及接受宴請等。

(三)切實落實考察責任。實行考察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對考察情況失真失實的,要追究考察責任人的責任。

六、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公務員主管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考察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督促考察單位及時成立考察小組,考察工作開始前,要專門對考察組成員進行培訓,進一步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要求和紀律,熟悉政策、程序和辦法,確保考察工作順利實施。

(二)充分發(fā)揚民主??疾旃ぷ饕獔猿肿呷罕娐肪€,盡量多聽取各方面意見,客觀辯證地研究和分析,從中得出準確的結論。同時,考察組成員要注意工作方法,維護考察對象的利益,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對考察對象造成不良影響。

(三)接受社會監(jiān)督??疾旃ぷ鹘Y束后,縣(區(qū))由公務員主管機關、市級由考察單位確定擬錄用人員上報。統(tǒng)一由市公務員主管機關按考錄公告規(guī)定公示。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錄用報批手續(xù)。對反映或舉報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四)相關遞補要求。擬錄用人員本人書面提出放棄錄用資格,或查實擬錄用人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市公務員主管機關發(fā)出錄用通知之前,可予以遞補,并重新開始相應考錄程序。

本辦法的未盡事宜,由市公務員主管機關另行明確。當次考錄公告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今后,國家和省對公務員錄用考察有新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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