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根據(jù)《貴州省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 織
第一條 貴州省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由貴州省氣象學會組織。
第二章 報 名
第二條 貴州省氣象學會應提前一個月在“貴州氣象在線”(www.gzqx.gov.cn)網(wǎng)站等相關媒體上公布考試時間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參加考試人員需符合《貴州省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相應的資格申請條件,在考試開始前十天持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到氣象學會秘書處報名,并按規(guī)定填寫《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提交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和1寸免冠半身彩照3張,同時繳納考試相關費用。
第四條 貴州省氣象學會根據(jù)《貴州省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具備申請資格后,及時通知報名人員參加考試。
第三章 考試與評卷
第五條 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參加考試,進入考場后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在規(guī)定時間內獨立答卷。監(jiān)考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考場規(guī)則。
第六條 考試結束后,貴州省氣象學會應密封考試試卷,并及時送往評卷地點。
第七條 貴州省氣象學會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評卷。評卷人員應嚴格按標準答案評卷,不得徇私舞弊。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評卷場所。
第八條 貴州省氣象學會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5日內公布考試成績。應試人員對自己的考分有疑問的,可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貴州省氣象學會提出查詢。
第九條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參加同類考試補考一次。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條 在報名注冊之后發(fā)現(xiàn)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十一條 考試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冒名替考、作弊等有違反考場紀律者,考試成績無效,且兩年內不得參加同類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貴州省氣象學會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依法對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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