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民法之善意取得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862 次 日期:2015-12-02 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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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轉讓標的物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權,其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按照所有權的物權的效力,所有權人完全可以對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如果允許所有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則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不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因此,法律從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取得無處分權人轉讓的物的所有權。可見,善意取得制度作為所有權保護的一種例外,是無權處分的特別規(guī)定,是對所有權的效力的一種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權的保護與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間予以平衡的結果。

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善意取得須具備以下的條件:(1)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xiàn)。(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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