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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條例》規(guī)定,收文辦理主要程序包括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答復一系列過程:
1.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
2.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3.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qū)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jīng)協(xié)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jīng)初審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4.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jù)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5.傳閱。根據(jù)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6.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7.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jù)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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