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來源:西南大學 閱讀:2481 次 日期:2016-01-20 17: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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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單位:

《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已經學校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學

2014年9月16日

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西?!?012〕450號)、《西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西校〔2013〕348號)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在我校就讀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非在職研究生具備申請資格。

第三條 本辦法中全日制非在職研究生指人事檔案關系在我校,無就業(yè)單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證每周至少5個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時在我?;蛭倚=⒌膶I(yè)實踐基地從事研究生課程學習及科學研究的研究生。

第四條 學校每年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以各培養(yǎng)單位研究生規(guī)模為基礎,綜合考察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學術貢獻等因素核定各培養(yǎng)單位名額。對特色優(yōu)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的傾斜。

第五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領導任組長,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監(jiān)察處、財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等職能部門以及培養(yǎng)單位代表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掛靠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組織實施全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及材料保存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培養(yǎng)單位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書記、院長(部長、所長、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輔導員、教學秘書、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七條 各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應以研究生的綜合考評成績?yōu)榛A,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和體現創(chuàng)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yè)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yè)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八條 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思想品德: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誠信友善、團結同學,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課程學習:學習成績優(yōu)異,無重修、補考科目;

(三)科學研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以西南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本人為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包括培養(yǎng)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也作為第一作者對待)在本學科領域發(fā)表不少于1篇高水平學術論文。其中,博士研究生發(fā)表的學術論文級別應為SCI期刊(自然科學)、CSSCI期刊(人文社會科學)、SSCI(3區(qū)以上)外文期刊(人文社會科學)、A&HCI期刊(人文社會科學)。

2.在本學科領域有著作類或創(chuàng)作類成果。成果參照學?!督虒W科研單位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業(yè)績年度績效考核細則(試行)》中《科研與社會服務項目及成果計分標準表》的有關表述進行認定;

3.以第一發(fā)明人獲國家發(fā)明專利授權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

4.獲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競賽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5.校級以上科研項目主持人;

6.在科研或專業(yè)實踐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四)社會實踐: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活動。碩士研究生申請者應有不低于10天的社會實踐或志愿服務經歷,參與途徑包括學?;蚺囵B(yǎng)單位組織的研究生掛職鍛煉、研究生假期社會實踐、研究生服務團、支教團等。自主開展社會實踐或志愿服務活動的碩士研究生應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本碩博精英培養(yǎng)計劃學生、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評選時取得的學籍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獲得碩士學籍的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獲得博士學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的;

(二)超過基本修業(yè)年限的;

(三)當年已經畢業(yè)的。

第十二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取消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的;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曾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再次申請時的參評成果(主要為學術科研成果)不可重復使用,且應為上一次獲獎之后取得的。

第十四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chuàng)業(yè)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導師推薦、培養(yǎng)單位初評、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實行等額評審。

(一)學生申請:學校每年10月集中開展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符合申請條件的研究生填寫《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并準備相關佐證材料,經導師同意推薦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所在培養(yǎng)單位。

(二)導師推薦:研究生導師根據學校相關文件及所在培養(yǎng)單位實施細則對申請研究生進行審核評價,并明確表示是否推薦其參加評選。

(三)培養(yǎng)單位初評: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對本單位研究生參評材料進行審核與初評,按照學校下達指標等額評選出擬獲獎研究生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為保證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培養(yǎng)單位的評審工作可適當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yǎng)模式創(chuàng)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huán)節(jié),實行差額評選。

(四)學校審定:各培養(yǎng)單位初評結果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辦公室對初評材料進行復審,審核無誤后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最終審定。最終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在學校審定過程中,如發(fā)現擬獲獎研究生參評材料未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或參評材料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擬獲獎資格,相關培養(yǎng)單位名額不遞補。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在獲獎學年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取消其所獲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榮譽,并追回所獲得的獎學金:

(一)經查實,參評材料作假的;

(二)獲獎后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的;

(三)違反學術道德規(guī)范的;

(四)違背社會公德,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七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培養(yǎng)單位公示階段向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培養(yǎng)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八條 學校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定后的擬獲獎學生名單報教育部。教育部對學校上報材料審定無誤后,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研究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培養(yǎng)單位將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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