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具備招聘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和條件。年齡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2月29日至1998年3月4日期間出生),取得相應專業(yè)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放寬到40周歲(1975年2月29日以后出生)。報考專業(yè)認定,以《宿遷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yè)參考目錄》(2016版,見附件2)為準。其他政策規(guī)定,除本簡章另有規(guī)定外,均參照《宿遷市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執(zhí)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現(xiàn)役軍人;
(2)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diào)查的,或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或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高等教育學籍的;
(4)被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不滿5年的;
(5)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降低崗位等級等處分不滿3年的,或受處分期間未滿的;
(6)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2015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或2014年、2015年年度考核均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
(7)因在報考中弄虛作假、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聘用審批后考生放棄報到等被列入《宿遷市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檔案庫》“黑名單”管理,自入庫之日起未滿3年的;
(8)考生被認定存在“較重失信行為”未滿3年的,或“嚴重失信行為”未滿5年的。具體可參閱《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政辦發(fā)〔2013〕100號)、《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fā)〔2014〕114號)、《宿遷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宿公通2015(28)號)、《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chǎn)品的實施細則(試行)》(宿人社發(fā)〔2015〕190號)、《關于印發(fā)泗洪縣2015年度信用信息和信用產(chǎn)品使用計劃的通知》(洪政辦發(fā)[2015]97號)等規(guī)定,或咨詢、查詢縣公共信用信息中心(0527—89890167);
(9)考生與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報考與該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請廣大考生誠信報考。凡弄虛作假的,一經(jīng)查實,即取消資格。對于在報考中弄虛作假的、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聘用審批后考生(含應屆畢業(yè)生)放棄報到的,將按規(guī)定將考生信息上報省、市人事考試機構,并記入泗洪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黑名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