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背景:
這幾天,兩個有關刑罰的話題,引發(fā)輿論熱議。一個是“拐賣兒童判死刑”的呼吁,一夜之間刷屏微信朋友圈;一個是目睹妻子遭人強暴,丈夫田某砍死施暴者被判無期。沸騰的輿論,觸發(fā)“法治中國”背景下一個啟人深思的問題:我們如何抒發(fā)情感,又怎樣訴諸理性?
時事評論觀點: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兩個話題的發(fā)酵,擊中人心的柔軟處,激發(fā)了人們的同理心??吹奖慌寡墼诮诸^乞討兒童的照片,有誰不會對拐賣兒童義憤填膺?倘若目睹自己的妻子被人強奸,又有多少人不會怒發(fā)沖冠?由此也可以理解,為何“判死刑”的倡議,引發(fā)了海量轉發(fā);為何對田某的判決,出現(xiàn)了反對聲音。
在這樣的語境下,你如果有不同意見,很可能意味著冒險。反對一律判處人販子死刑,可能被斥為冷血,“如果是你的孩子呢”?認為丈夫田某不該殺人,則可能被視為懦弱,“你還算是男人嗎”?輕者,可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的質疑,或是“理中客”的嘲諷;重者,也可能是網(wǎng)絡上的語言暴力,以及現(xiàn)實中的人身攻擊。這樣的案例,近年來并不罕見。
即便如此,我們還是看到了細致的討論。
比如,對于拐賣兒童的定罪問題,有人表示,全部判死刑并不符合刑法常識,就拿最嚴厲的故意殺人罪來說,最高可以判死刑,最輕可以三年有期徒刑;還有人擔心,如果不分情節(jié)輕重一律“死刑伺候”,那些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人很可能會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這樣反而對被拐賣的孩子不利。
再比如,丈夫田某是否“正當防衛(wèi)”,以及能否免責,關鍵要有說服力的證據(jù)。而根據(jù)溫州中院6月18日的情況說明,田某“為報復而持刀砍擊張某的行為,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立法的時候,“法不外乎人情”,但執(zhí)法的時候,卻應當“法不容情”。正如有律師所言,“以暴制暴”砍死強奸者即使再“可以理解”,也是非理性、非法的。如果允許一次“以暴制暴”,就有更多的“以暴制暴”,長久以后,所有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證。
在這個意義上,理性與情感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在社交網(wǎng)絡時代,點個贊很容易,轉發(fā)也是舉手之勞,但我們的判斷力在哪里?如果只是由情感驅使,善心未必能結出善果。正所謂一事當前、先問真假,“對于事實問題的健全的判斷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礎”。就拿這次討論的這兩件事來說,許多人可能并不清楚,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最高刑本來就有死刑的規(guī)定,實踐中也有過先例;對現(xiàn)實中的“特殊防衛(wèi)”,刑法也有著明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