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應考人員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考點簽到處刷卡簽到,同時采集電子照片,并現場產生考場號和座位號。持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身份證放置在計算機操作臺上,以便核查??荚囬_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荚囬_始后30分鐘內,應考人員不得交卷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續(xù)考。
持有非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應考人員,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30分鐘持本人身份證件在考點簽到,同時拍照采集電子照片,并現場產生考場號和座位號。
第二條 應考人員進入考場時,除身份證外不得攜帶任何物品(包括筆和計算器,下同),必須將所攜帶的背包、飲品、書籍、紙張、筆記、報刊、通訊工具(應設置為關閉狀態(tài))、電子記事設備等所有物品統(tǒng)一存放到應考人員專用物品寄存柜。
第三條 應考人員應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登錄考試服務器,并仔細核對屏幕顯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操作。
應考人員不得用與本人無關的身份證號登錄,不得拷貝或刪除系統(tǒng)的目錄和文件,否則按違紀論處。
第四條 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或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的,應考人員應舉手示意,請監(jiān)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否則按違紀論處。
第五條 考試過程中,任何人不得觸碰考場監(jiān)控攝像頭,否則一經發(fā)現,按違紀論處。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應考人員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jiān)考人員陪同,但考試時間連續(xù)計算。
第七條 考試過程中,應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喝水、隨意站立走動。
第八條 考試過程中,應考人員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協(xié)助他人答題,不得使用通訊工具等電子設備,不得抄錄、拍攝屏幕內容,不得使用U盤等存儲設備,否則按違紀論處。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應考人員不得關閉考試系統(tǒng)和計算機,必須立即離開考場。如果應考人員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試結束前交卷,必須完成交卷操作,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談論、逗留。
第十條 應考人員因未按規(guī)定要求操作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違規(guī)違紀的,按《寧波市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違規(guī)違紀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