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教育局: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的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qū)封鎖”;結合我校的特點,特向市教育局提出我校2016年招生工作的申請:
1.面向全市招生;
2.分解到各縣(市)的招生指標,若部分縣(市)不能完成,將指標調整到其他縣(市)招收空檔生;
3.高中招生列入全市各縣(市)一般高中批次志愿填報;
4.向外省市招收部分學生。
妥否,請審查批示。
寧德市實驗學校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