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教育考試院(考試中心、自考辦):
為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我市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的違紀考生作出相應處理。
請及時通知考生。被處罰考生如有異議,1.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省教育廳提出復核申請;2.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教育廳申請行政復議;3.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杭州市教育考試院
2016年4月20日
附件:杭州市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考生名單詳情請登錄:http://www.hzjyks.net/Html/201605/12/11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