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庫存現金限額是現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辦理庫存現金限額的一般程序為:首先,填制現金庫存限額申請批準書(格式如表3-1所示);然后,報送開戶銀行簽署審查批準意見和核定數額。
庫存現金限額經銀行核定批準后,開戶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每日現金的結存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如庫存現金不足限額時,可向銀行提取現金,不得在未經開戶銀行準許的情況下坐支現金;庫存現金限額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單位因生產和業(yè)務發(fā)展、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限額時,可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單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額增加庫存現金。
表3-1 現金庫存限額申請批準書
填制單位: 開戶銀行: 賬號: 單位:元
項 目 申請數 核定數 說 明
庫存限額其中:分限額1.出納2.總務3.采購4.5. 財務出納部門每天平均零星開支的現金 元
申請單位(蓋章)年 月 日 主管部門意見(蓋章)年 月 日 銀行審查意見(蓋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