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和編號;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
4,對外憑證要有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5,經濟業(yè)務所涉及的數量、計量單位、單價和金額;
6,經濟業(yè)務的內容摘要;
7,經辦業(yè)務部門或人員的簽章。
附加條件
除應當具備原始憑證的上述內容外,還應當有以下的附加條件: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使用統(tǒng)一發(fā)票,發(fā)票上應印有稅務專用章;必須加蓋填制單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要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不能僅以支付款項的有關憑證代替。
4.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5.銷售貨物發(fā)生退口并退還貨款時,必須以退貨發(fā)票、退貨驗收證明和對方的收款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6.職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
7.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