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
(l)基坑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2)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以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huán)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jù),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2A332021-4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錨桿及土釘墻支護工程施工中,應對錨桿或土釘位置,鉆孔直徑、深度及角度,錨桿或土釘插入長度,注漿配比、壓力及注漿量,噴錨墻面厚度及強度、錨桿或土釘應力等進行檢查。
(4)鋼或混凝土支撐系統(tǒng)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開挖和支撐的程序及時間,對支撐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樁的)位置、每層開挖深度、預加頂力(如需要時)、鋼圍檁與圍護體或支撐與圍檁的密貼度應做周密檢查。
(5)降水與排水是配合基坑開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應有降水與排水設計。當在基坑外降水時,應有降水范圍的估算,對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設施在降水過程中應監(jiān)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