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的簽訂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是建筑施工合同簽訂履行的基礎,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遵循公平原則、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2)《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三、合同的履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是指施工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發(fā)包方、承包方等)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如合同約定的工程建設施工質量、工程合同價款、合同工期、工程安全等全面、適當地完成各自所承擔的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應遵循全面履行、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合同缺陷的處理原則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發(fā)包方、承包方由于對合同知識缺乏、理解的欠缺、疏忽等的原因,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存在部分內容沒有約定。由于合同內容的缺失,造成施工合同生效后給合同履行帶來一定的難度,致使在執(zhí)行過程中無法執(zhí)行或執(zhí)行困難。對于生效后沒有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應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協議補充
對于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內容的缺失,給合同執(zhí)行帶來極大困難,或造成損害權利人的利益。為保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能夠正確及時地履行,首先應基于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等當事人的意愿發(fā)包方、承包方應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通過該協議對原來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予以補充或者明確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該補充協議應成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協商未能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結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內容(其他條款)加以確定。也可按照在同樣交易中通?;蛘吡晳T采用的交易習慣進行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