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和標準,可以把民事權利分為不同的種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法所調整對象劃分。
財產權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lián)系;人身權不直接具有物質內容,與特定人的人身相聯(lián)系。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所進行的分類。
支配權: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例如: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請求權:權利主體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請求他人償還借款的付款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某種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撤消權、合同解除權;
抗辯權:對抗相對人行使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權利。例如:拒絕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特定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排除或對抗不特定義務主體妨礙或干涉的權利;
相對權:權利主體依法僅能夠向特定的義務主體請求履行義務的權利。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主要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和義務的內容,不在于說明權利的大小。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不是絕對對立的,而是相對的。
例如:財產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人有權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礙和干涉。但是,當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所有權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權人的妨礙行為。
4、主權利和從權利
依據民事權利的互相依賴關系而進行的分類。
主權利:在相互關聯(lián)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民事權利;
從權利:必須以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作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權利。
例如:購買商品和索要發(fā)票的權利。
5、原權和救濟權
依據民事權利形成的特點和民事權利的目的進行的分類。
原權利: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不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而形成的權利,通常的民事權利均是原權利;
救濟權:因原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權利,目的是保護和恢復被侵害的權利。
例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身體健康權是原權利,請求賠償權是救濟權。
6、既得權和期待權
依據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具備實現的現實可能性而進行的劃分。
既得權:已經具備實現的現實可能性的權利,即當事人已經實際取得的權利;
期待權:不具備實現權利的現實可能性,將來可能實現也可能不能實現的民事權利。
例如:婚姻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