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輔導串講筆記(六)
來源:易賢網 閱讀:1288 次 日期:2016-09-02 1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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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原因: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92、法定代理關系和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93、期限的民法意義:

(1)期限決定著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期限決定某些事實的推定。

(3)期限決定權利的取得或喪失。

(4)期限決定著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

(5)期限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94、期限的種類:

(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約定期限

95、期限的計算方法:

(1)按小時計算期間的計算法。

(2)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計算法。

96、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經過一定的期間而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97、時效的法律特征:

(1)時效是民事法律事實

(2)時效是事件

(3)時效具有強制性

時效的種類:

1、取得時效

2、消滅時效

98、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完成后實體權利不因此消滅

(2)訴訟時效完成后僅喪失勝訴權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4)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99、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1)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

(2)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3)有利于當事人舉證,法院及時、正確地審結民事糾紛。

100、訴訟時效的種類:

一、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睹穹ㄍ▌t》中規(guī)定的特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了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這些民事權利有: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拿袷聶嗬?/P>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買受人或受害人向出賣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賠償?shù)拿袷聶嗬?/P>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寄存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

101、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又稱訴令時效的暫停,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令時效期間,待這種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個:

(1)中止必須發(fā)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2)中止必須有法定情形。包括: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礙。

(3)訴訟時效的中止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因最長訴訟時效以侵權發(fā)生的客觀事實為標準,不以權利人是否能行使權利為依據(jù),故不適用中止制度。

(三)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也稱"終斷"、重算",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從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要件如下:

(1)中斷必須發(fā)生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

(2)中斷必須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

a、提起訴訟,即起訴。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權利人向義務人請求履行義務。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c、義務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又稱承認。

(四)訴訟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的要件:

1、必須是無終止、中斷法定事由發(fā)生而超過了時效期限。

2、權利人未行使請求權,有正當理由。

102、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guī)定的存續(xù)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后,權利即行消滅。《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撤消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03、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qū)別:

(1)構成要件不同。

(2)時間不同。

(3)目的不同。

(4)可變性不同。

(5)適用對象不同。

104、民法上物權的分類:

(一)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這是按物權的客體不同劃分的。以動產為客體的物權為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有動產所有權、留置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不動產物權有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

(二)完全物權與限制物權。

(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四)主物權和從物權。

(五)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

(六)民法上物權和特別法上物權。

105、物權的本質:物權制度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和財產占有、支配關系的法律表現(xiàn)。物權關系是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

(1)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是以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為前提的。

(2)物權是債權關系發(fā)生的前提。

(3)物權關系實現(xiàn)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可最大限度發(fā)揮財產的經濟功能。

106、物權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各類及內容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

二、一物一權原則:是指同一客體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同時存在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物權。一物一權原則是由物權的排他效力產生的。

三、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即物權的變動,必須以法定的方式公開,否則,物權變動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

公示原則的交付方式:

1、現(xiàn)實交付。

2、簡易交付。

3、占有改定

4、返還財產請求權的讓與。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行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賴公示而為法律的行為,即使公示所表現(xiàn)的物權狀態(tài)與真實的物權狀態(tài)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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