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杜絕和懲治學術不端行為,樹立良好學術風氣,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jù)《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4號令)、《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學術不端行為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shù)據(jù)、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違反正當程序或放棄學術標準,進行不當學術評價;
(八)其他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
第三條 加強自律與他律,杜絕、防范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學位申請人應有學術自律意識,以科學嚴謹?shù)膽B(tài)度進行學術研究,保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位論文的寫作;導師應加強學術規(guī)范的指導,嚴格要求與把關,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學術品質;各培養(yǎng)單位應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提高學生的自律意識。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生以及已獲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
第二章 審查及結果認定
第五條 對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審查,采取如下方法:
(一)利用檢測軟件等技術手段對學位論文進行相似性檢測;
(二)實行學位論文校外雙盲評審;
(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時使用,技術手段與專家審定相結合,事前審查與事后審查相結合。
第六條 我校所有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均須接受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學位申請人應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經導師審定過的學位論文通過研究生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上傳,用于相似性檢測及雙盲評審。
第七條 檢測時間及程序安排。
相似性檢測由學位辦統(tǒng)一組織,檢測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一)答辯前常規(guī)檢測。一般在3月、9月上旬進行,有初檢和復檢兩個環(huán)節(jié)。所有申請我校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均須參加初檢。復檢產生的檢測費用由學院承擔。
(二)答辯后隨機抽檢。一般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會前,學位辦根據(jù)論文評閱及答辯情況對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定稿進行隨機抽檢。
第八條 答辯前常規(guī)檢測。雙盲評審前使用論文相似性檢測軟件對學位論文進行技術性查重,并依據(jù)檢測結果作出初步處理意見。
(一)論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發(fā)表的科研成果)在20%(含)以下的學位論文視為通過檢測。由導師結合核心章節(jié)相似比等情況,負責審查鑒定,學位論文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進入雙盲評審環(huán)節(jié)。
(二)論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發(fā)表的科研成果)在20%-40%之間的學位論文視為未通過檢測,由導師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問題性質進行認定,根據(jù)認定結果作出申請異議、論文修改后重新檢測送審或延期答辯的處理意見。
1.申請異議程序見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
2.研究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修改論文,經導師簽字確認后由學院統(tǒng)一提供復檢名單及論文修改稿,復檢相似比在20%(含)以下方可進入雙盲評審環(huán)節(jié);
3.復檢相似比仍超過20%或超過規(guī)定修改期限未提交者,做延期答辯處理。
(三)論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發(fā)表的科研成果)在40%(含)以上者,不予以復檢,做延期答辯處理,申請人須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重大修改或重新選題。
第九條 答辯后隨機抽檢。論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發(fā)表的科研成果)在20%以上者,不予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學位審議,半年或一年內重新申請學位。超期未申請者,取消其申請學位資格。其中相似比在20%-40%之間者,可酌情認定之前的答辯結論;相似比在40%(含)以上者,申請人應重新答辯,答辯費用自行承擔。
第十條 答辯前常規(guī)檢測或答辯后隨機抽檢不合格,重新申請學位者,僅有一次重新檢測機會。重檢相似比在20%(含)以下視為通過,按相應程序進行。重檢相似比仍超過20%者,取消其申請學位資格。
第十一條 檢測報告下發(fā)至學院及導師,用于學術不端行為認定的依據(jù),但任何人員不得將檢測報告下發(fā)給學位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對學位論文的雙盲評審工作依據(jù)《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位論文雙盲評審辦法》執(zhí)行。若在雙盲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經認定后中止本次學位申請程序。
第三章 責任及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 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檢測、評閱、答辯等環(huán)節(jié)使用不同文本,或存在通過技術處理使系統(tǒng)無法正確檢測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fā)現(xiàn),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直至取消其申請學位資格。
第十四條 在授予學位前被專家審定有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申請者,學位辦根據(jù)第八、九條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將結果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 已經獲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經認定其學位論文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視其程度及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對學校造成的損失等方面,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導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所指導的學位論文被認定為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視情況對導師作出誡勉談話、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學位辦根據(jù)本辦法組織對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審查、監(jiān)督、認定等工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甄別和處理工作。
相似性檢測過程中對檢測結果的認定有顯著爭議的,以及已獲得博士、碩士學位人員受到舉報的,由校學術委員會對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組織調查評判并出具書面核定意見。
第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全校范圍內公示被認定為存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及其導師的處理決定。公示期一般為七天。
第十九條 異議處理
(一)對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結果持有異議,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由學位申請人及導師提出書面異議及相關證明,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上報學位辦,學位辦作相應調查后將結果通知相關人員。
(二)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決定持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由被處理人或導師提出書面異議及相關證明,提交學位辦,學位辦作相應調查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裁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jù)本學科特點,在本辦法基礎上對學位論文相似比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有關要求須向本學科導師及研究生公示并向學位辦備案后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