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對象
(一)招聘對象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
1.具有溫嶺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6年10月27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zhǔn),下同);
2.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溫嶺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6年10月27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zhǔn),下同)。
附件中招聘序號F08的招聘對象放寬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的人員(以2016年10月27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zhǔn))。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bào)考:
事業(yè)單位在編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wù)員、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不得報(bào)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