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具體范圍詳見職位表):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和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不包含非應屆全日制在校生)。
招考對象中“2017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yè)生,此類考生必須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條件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等證書,并憑證書辦理錄用手續(xù);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條件要求的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等證書。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用或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huán)節(jié),責任由本人自負。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在18—30周歲(1985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應屆畢業(yè)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的,年齡不超過35周歲(即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按照職位要求,報考者的學歷和專業(yè)應為同一層次;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
8.符合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人員;
2.道德敗壞,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3.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nèi)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人員;
4.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6.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違規(guī)違紀在禁考期內(nèi)的人員;
7.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8.現(xiàn)役軍人;
9.在讀的非2017年全日制高校應屆畢業(yè)生;
10.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