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性質和目的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音樂術科考試是面向報考我校音樂類專業(yè)的考生進行的專業(yè)基礎技能測試,主要考核考生聲樂演唱或鋼琴演奏的技術水平及表現力,選拔出具有音樂專業(yè)學習潛能、畢業(yè)后能從事音樂工作的普通高校音樂類專業(yè)合格學生。
二、考試成績計算辦法
音樂術科成績滿分100分。
術科成績=(??紡驮嚦煽?times;60%)+(省統(tǒng)考成績÷生源省術科統(tǒng)考滿分×100×40%)
三、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具體要求見各科目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一)聲樂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通過考生的演唱,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演唱方法、音樂表現等。
2.考試內容和形式
初試:聲樂考生現場背譜演唱歌曲1首。
復試:考生選取2首歌曲作為考試抽簽曲目,考試曲目由電腦現場抽簽決定。
3.考試要求
(1)考試時考場提供鋼琴伴奏,也可自帶伴奏。
(2)外國歌劇詠嘆調不能移調演唱,其他歌曲可移調演唱。
4.評分標準
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嗓音條件
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純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發(fā)聲器官無疾病,自然音域達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發(fā)聲方法基本正確,無不良發(fā)聲習慣,呼吸、聲音通暢,吐字清晰。
(3)音樂表現
能較準確地運用普通話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音高、節(jié)奏準確,演唱較完整。
注:考生應符合招生專業(yè)目錄規(guī)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二)鋼琴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目的
通過考試測定考生的鋼琴演奏水平、綜合表現能力。
2.考試內容和形式
初試:鋼琴考生現場彈奏兩首作品,包括車爾尼鋼琴練習曲作品740或以上程度練習曲一首,另一首可自選同等程度奏鳴曲快板樂章或復調等樂曲一首。
復試:鋼琴考生現場彈奏兩首不同風格的樂曲。
3.考試要求
(1)考生彈奏的速度應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標注的速度,反復記號不用反復彈奏。
(2)考官組可根據具體情況抽考作品片段。
4.評分標準
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勢。
(2)演奏規(guī)范、流暢和完整,基本功扎實,具有正確把握作品節(jié)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較好地體現作品的內容與風格,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4)作品的程度及完成的質量。
注:考生必須具有學習鋼琴的生理條件:十指沒有殘疾,手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協(xié)調性,單手大指和小指能伸展到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