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考試注意事項如下,請考生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考試時間:3月11-12日
外 語:3月11日上午8:30-11:30 (考生入場時間:8:10)
業(yè)務課一:3月11日下午2:00-5:00 (考生入場時間:1:45)
業(yè)務課二:3月12日上午8:30-11:30 (考生入場時間:8:15)
2、準考證下載
通過資格審查的考生應在2017年3月6-10日期間登錄報名系統(tǒng)打印準考證(須使用A4紙,正反面均不得涂改),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復試。
3、現(xiàn)場確認
資格審查合格(即報名系統(tǒng)中電子版、紙質版材料均審核通過)的普通招考考生攜二代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到研究生院(主樓213)進行報考材料原件查驗(不參加查驗的考生將不能參加考試)。
時間:3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現(xiàn)場查驗流程:
(1)出示二代居民身份證進行身份鑒別。
(2)應屆碩士生查驗學生證原件(含注冊章);往屆碩士生查驗碩士學位證書原件;獲得境外院校學位者須查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明。
(3)準考證蓋章。準考證蓋章后方為有效。
4、請認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及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
5、考場按照準考證上的座位號進行編排,請注意查看。
6、考生需攜帶的工具:
2002微觀經濟學可帶計算器。
7、請自覺遵守考場規(guī)則,違反考場規(guī)則將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1)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考試結束前5分鐘不得再交卷出場。
(2)考生不得攜帶手機、尋呼機、無線耳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后如發(fā)現(xiàn)攜帶,無論開機與否一律按違紀處理。
(3)考生只準使用考場統(tǒng)一提供的簽字筆和考試科目要求攜帶的工具。
(4)考試期間將使用“身份證鑒別儀”對考生的身份證再次進行查驗,對于疑似違紀考生,監(jiān)考或工作人員在不影響其它考生答題的情況下,有權對疑似考生進行詢問、質疑和留取影像等資料,請考生配合。
(5)考試作弊情況將計入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當年作弊考生最重將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度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嚴懲。
8、博士生復試初定安排在3月底初試成績公布后進行,各學科復試辦法、程序、具體時間地點在成績公布后由學院負責公布,請自行網上查閱或聯(lián)系學院研究生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體檢安排在復試期間進行。
考場安排
考生入場相關要求
1、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憑準考證進入考區(qū)。
2、考區(qū)內電梯不對考生開放。
3、為避免擁堵,保證安全,請考生盡量按指定路線進出二教考區(qū):
4、進入考場前提前出示第二代身份證和準考證。
5、本次考試與本科藝考的時間、地點均相同,考試當天人流量和車流量較大,學校周邊停車位緊張。為保證順利入場,避免遲到,請?zhí)崆昂侠戆才懦鲂袝r間,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出行。
二教教學樓平面圖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節(jié)選)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家恢寥?,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考 場 規(guī) 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使用考場統(tǒng)一提供的簽字筆和考試科目要求攜帶的工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紙鰞炔坏米孕袀鬟f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紙、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準考證號)等信息。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遇試卷、答題紙等分發(fā)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忌痪沓鰣龊蟛坏迷龠M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區(qū)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的區(qū)域答題。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guī)定區(qū)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筆。英語科目的試卷、答題紙、草稿紙放在桌上,由監(jiān)考教師逐一收取。日語及專業(yè)課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將草稿紙放在桌上。經監(jiān)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