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危恐無死”(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組織犯罪;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
行政訴訟:海關處理案(涉及納稅和行政處罰案);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考點二】地域管轄
刑事訴訟:犯罪地(即犯罪行為發(fā)生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居所地)為輔;
民事訴訟: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2.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行政訴訟: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的: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改變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考點三】回避制度
回避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
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職,不能一會兒擔任審判長,一會兒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這里的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之外的較為親密的關系,如為同事、同學、戰(zhàn)友、鄰居等關系,如果有關人員不是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而是與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則無須回避。
4.不需要回避的人員:當事人、證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刑事訴訟中才有辯護人)。
【考點四】證據種類
1.證人的資格: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注意:證人不需要回避,有利害關系是可以作證人的)
2.重點區(qū)分物證、書證(前者物品和痕跡,后者思想內容)。
3.區(qū)分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2013年新增加的,區(qū)別在于是否以電子介質存儲)。
4.鑒定意見(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專業(yè)機構作的)。
5.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證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