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來源: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閱讀:608 次 日期:2017-06-15 1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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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guī)定,為保證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新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普通高校(以下簡稱“高校”)錄取工作,在浙江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

第四條 高校須按國家和我省核定后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的當年招生計劃進行招生。

第五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做到公開、透明,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和我省招生政策。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項承諾,招生章程中出現與教育部和我省規(guī)定不一致的,須按教育部和我省的規(guī)定執(zhí)行。要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嚴肅招生政策,嚴明招生紀律,對違反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 高校招生工作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場所實行封閉式管理。錄取期間,除招生工作人員和紀檢監(jiān)察人員外,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錄取現場。各錄取場所要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錄取期間,成立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錄取工作,領導和協調各部門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機構:

一、計劃組

負責高校(專業(yè))招生計劃審核、調整等工作;審核公布高校未完成招生計劃;負責錄取名冊整理并加蓋錄取專用章;負責未錄取高分考生情況查詢;負責向高校寄發(fā)錄取名冊。

二、信息組

負責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的暢通安全、網上填報志愿、錄取應用系統(tǒng)的技術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網上填報志愿、錄取數據的組織、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按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投檔、數據預測和數據統(tǒng)計;負責新生錄取名冊的打印以及對工作人員進行計算機操作培訓和技術指導。

三、錄檢組

負責錄取過程的檢查和聯絡工作。對高校投檔條件設置進行核對,對退檔、預錄考生名單進行審核;按政策規(guī)定對體檢、政審、加分、降分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高校最終錄取名單。

四、宣傳組

負責錄取期間的宣傳報道和輿情管理。

五、信訪咨詢組

負責錄取期間的咨詢、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處理。

六、紀檢監(jiān)察組

負責監(jiān)督檢查高校和招生工作人員執(zhí)行教育部、省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的情況;受理來信、來訪、來電舉報;調查和處理違紀事件。

七、綜合保障組

負責錄取現場辦公用房安排、文具用品的發(fā)放、財產管理;負責錄取現場工作秩序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負責會議安排、接待、記錄、有關材料發(fā)放等工作;負責車輛調度;安排錄取工作人員的食宿等。

第八條 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招生政策,在錄取前研究確定本校錄取原則和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開。錄取中的特殊問題須經高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高校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的報告須由分管校(院)長簽字,并加蓋高校公章。

第九條 高校要建立完備的錄取工作機構,安排好錄取工作場地和設備,配足工作人員。要指派專職計算機技術人員,負責計算機網上錄取操作,做好登錄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證網絡的安全。錄取期間要有專人值班,并配備傳真機等通訊工具,確保信息暢通。

第三章 錄取工作體制

第十條 錄取工作實行“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具體職責是:

一、高校

1.自覺執(zhí)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認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據規(guī)定日程安排,遵照本校招生章程相關規(guī)定,認真審閱考生電子檔案,經德智體美等方面綜合評價,確定考生錄取與否,完成在我省的招生計劃。

3.對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的復議要求和錄取中的特殊問題,以及生源計劃的調整,高校招生領導小組應及時討論研究,形成解決方案。

4.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錄取手續(xù)。

5.做好來信來訪工作,負責考生詢問的答復及遺留問題的處理。

二、省教育考試院

1.提出我省各類別招生的分段線建議,報省招委批準后執(zhí)行。

2.執(zhí)行招生政策,規(guī)范錄取規(guī)則并組織實施。

3.組織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時提供給各高校審錄。

4.監(jiān)督高校執(zhí)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情況,審核錄取考生名單。

5.郵寄已錄取考生名冊。

第四章 錄取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準備工作

一、省教育考試院發(fā)布高校招生計劃、各類分段線,并及時將分段線、錄取安排和通訊聯絡方法等信息提供給高校。

二、高校核對本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了解熟悉錄取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錄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高校獲取招生用戶名和招生密碼

各高校須在錄取開始前進行網上報到。

網址:http://bg.zjzs.net;招生用戶名:一般為“國標碼”+“00”;密碼:登錄我院辦公網獲取初始密碼。登錄辦公系統(tǒng)的密碼可以在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核對系統(tǒng)中查詢獲取。

在我省有多個院校代號的高校,請與我院信息技術處聯系獲取用戶名和密碼。

登錄后,按提示要求詳細填寫招生聯系信息,并取得各高校今年在浙江的“招生密碼”。招生用戶名和招生密碼用于高校招生錄取院校端和“浙江省平行志愿投檔信息交互平臺”。各高校應該妥善保管此密碼,嚴防泄露。如有特殊情況,請與我院信息技術處聯系。

高??稍谖以恨k公網(http://bg.zjzs.net)了解錄取工作相關安排和所屬錄檢員及聯系方式,以及有關系統(tǒng)和文檔。

二、查詢生源情況

高校按我省規(guī)定通過“浙江省平行志愿投檔信息交互平臺”(https://210.32.122.47),查看模擬情況,決定是否追加計劃,及時確定并提交投檔比例。

1.投檔比例。傳統(tǒng)志愿根據招生計劃第一輪按不大于1:1.2比例(除另有規(guī)定外,小數點部分原則上按四舍五入計算),后續(xù)各輪原則上按缺額計劃數投檔。每輪投檔后,視生源情況進行補投。如高校對個別專業(yè)有特殊要求,在符合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前提下,經與錄檢組聯系確認,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含專業(yè)服從調劑志愿)。平行志愿投檔比例為1:1。

2.招生計劃。實行剛性管理。未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高校不得擅自調整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高校如需調整計劃,須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網辦公網”,下載并填寫《2017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計劃調整表》,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并按教育部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執(zhí)行。涉及在浙招生計劃總量調整的,須通過教育部生源計劃管理系統(tǒng)逐級履行調整手續(xù)。

高校如需追加在浙招生計劃,平行志愿原則上須在投檔前提出申請。投檔人數以調整后計劃為基數,按規(guī)定比例計算。如果在投檔后提出申請且追加后計劃量多于已投檔量,剩余計劃將在后續(xù)志愿填報中向社會公布。

在各類別最后一輪投檔前,高校原則上不得減少在浙招生計劃。最后一輪投檔后,如果生源仍不足,高校可提出撤回計劃申請。

實行傳統(tǒng)志愿的高校如需根據生源情況對計劃進行專業(yè)間調整,須先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經同意后執(zhí)行。調整專業(yè)計劃不得影響已投檔考生利益。

三、下載考生電子檔案

高校應在規(guī)定時間,按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聯絡方法,及時登錄錄取網站,下載考生電子檔案。對不按規(guī)定接收考生電子檔案的高校,由省教育考試院按該校招生計劃的100%留檔,在該段錄取結束時所留檔考生視為已錄取。

高校下載的考生志愿信息中,只顯示考生填報本校本專業(yè)的志愿,不顯示其余平行志愿高校專業(yè)名稱及順序。已被錄取(包括單獨考試招生錄取、各類提前錄取等)的考生,不再參加后續(xù)批次(段)的投檔。

四、閱檔

高校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下載考生電子檔案的審閱,集體研究確定錄、退考生名單并及時上載。有關下載考生電子檔案及錄取、退檔等問題,需及時與錄檢組聯系。高校不得超過閱檔時間滯留考生電子檔案。

五、退檔

高校審閱考生檔案后,確定退檔考生名單,注明退檔原因并及時通過錄取系統(tǒng)辦理退檔手續(xù)。省教育考試院錄檢員審核退檔情況,如有疑問,與高校取得聯系提出復議要求。高校應認真對待錄檢員提出的復議意見,并將復議結果傳真給錄檢員。

退檔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各批次詳細投退檔工作時間按《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進程》執(zhí)行。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退檔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將在有關工作界面上予以通報,由此產生的問題,由高校負責。

六、錄取

高校將預錄取考生名單提交錄檢組審核。錄檢組審核后,由信息組打印錄取名冊(一式二份),再交計劃組審核蓋章。省教育考試院將錄取新生名冊寄發(fā)高校。高校必須按規(guī)定建立校長簽發(fā)錄取通知書制度,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寄發(fā)新生錄取通知書。

新生紙質檔案由本人憑錄取通知書向所在學校(單位)提取后自行帶至高校。有關高校要加強管理,做好紙質檔案的接收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紀檢監(jiān)察

第十三條 錄取工作實行紀檢監(jiān)察全程參與、全程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加強對錄取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一、監(jiān)督檢查教育部“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工作人員執(zhí)行招生政策、規(guī)定等情況。

三、檢查高校招生章程執(zhí)行情況及是否按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錄取新生。

四、檢查考生電子檔案的調配情況和錄取考生的審核情況。

五、檢查高校高分考生不錄取的原因。

六、檢查高校退檔及省教育考試院各組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查處違反招生紀律規(guī)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十五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zhí)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類招生具體政策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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