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犯罪的形態(tài)是重點也是事業(yè)單位考試的難點,在大家學習的過程中,要求在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完全理解并且能夠分析案例,是學習的終極目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的完成形態(tài),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jīng)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guī)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為都能順利得以實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實現(xiàn)預期的目的。有時候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有的人著手實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還有的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相對于犯罪既遂而言,這些情況被稱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依次分別被稱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對于故意犯罪形態(tài)的區(qū)分,我們應當采用什么樣的思路來分析題目呢?
首先,第一步是判斷行為是否外化為客觀的犯罪行為,只有行為人將自己主觀犯罪意志付諸實施,這時候才能存在犯罪行為,才有討論犯罪的必要。舉例來說,張三在日記中列出十幾種殺人方式,但是隨即打消念頭,并沒有實施,這種思想犯壓根不構成犯罪,更談不上犯罪形態(tài)的問題。
其次,分析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阻止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導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主觀上不敢犯、不想犯,還是客觀原因導致不能犯,如果是前者那么屬于犯罪中止,后者則屬于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預備。比如說,“張三在撬李斯家門鎖的時候,聽到隔壁有腳步聲,所以停止返回家中”,本題中,張三并不是因為被發(fā)現(xiàn)而未得逞,而是自己主觀上不敢繼續(xù)犯罪導致的犯罪未完成,因此屬于犯罪中止。
最后,如果犯罪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不能犯,那么區(qū)分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關鍵點就在于“著手”的認定。根據(jù)司法考試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法益緊迫說”,認為行為產生了侵犯法律利益的具體危險狀態(tài)就是著手。比如說,盜竊罪的實行行為是將他人占有的財務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但是行為人進入特定的場所(辦公室)開始物色財物時,就可以認定盜竊罪的著手。再比如,搶劫罪的實行行為包括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等行為,就是搶劫罪的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