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人員:
根據(jù)《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暫行)的通知》(蘇教師〔2002〕10號)和有關通知精神,決定組織2017年秋季在我區(qū)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體檢,現(xiàn)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體檢地點
常州華山醫(yī)院(常州市新北區(qū)珠江路120號,公交B13、19路、27路可到達)。
二、體檢時間
2017年10月20日(周五)上午7:30。
三、體檢對象
已依法受理申請材料的人員(具體名單見附件1)。
四、體檢項目
1.臨床:內(nèi)科、外科、眼科、五官科、測血壓;2.心電圖;3.肝功能;4.血糖;5.腎功能;6.B超;7.X光胸透;8.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進行淋球菌、梅毒螺旋體、ALT化驗及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珠菌)等婦科檢查。
五、體檢要求
(一)準備工作:帶好身份證原件和《江蘇省幼兒園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附件2,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用表)或《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附件3,申請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人員用表,用A4紙正反雙面打印),在體檢表上填寫體檢編號(即網(wǎng)上報名號)、姓名、性別、年齡、婚否、民族、籍貫、現(xiàn)住所、聯(lián)系電話、既往病史,并粘貼好照片,在門診大樓一樓體檢報到處繳費(由體檢醫(yī)院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申請人員的體檢費為120元/人,幼兒園教師資格申請人員的體檢費為160元/人。)后領取體檢單(含B超單、心電圖單、化驗單)。
(二)體檢人員聽從醫(yī)院體檢中心工作人員的引導和安排。
(三)可靈活機動完成體檢項目,先在人少的體檢項目處體檢,直至做完所有體檢項目。
(四)體檢結束后應將體檢表交導醫(yī)處。
六、注意事項
(一)體檢表未按要求填寫和粘貼照片者不得體檢。如已懷孕,請在領體檢單時說明,并在“既往病史”欄內(nèi)填寫已懷孕周數(shù)。
(二)須自覺遵守紀律,維護秩序,不隨地扔垃圾,不高聲喧嘩,不損壞公物。
(三)體檢隔天晚上10點以后禁食,體檢當天早上抽血、B超兩項做完后才能進食(醫(yī)院提供早餐)。
七、相關政策:
(一)體檢項目、辦法、程序和標準嚴格按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教師資格認定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師〔2002〕59號)和《省教育廳關于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體檢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蘇教人〔2010〕14號)文件要求進行。
(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均應進行體檢。其中妊娠期申請人可暫免孕婦不宜體檢項目,在其他可檢測項目合格的情況下,由主檢醫(yī)生在體檢表上簽署妊娠情況說明并附上妊娠反應陽性的檢測報告或圍產(chǎn)檢查檔案等證明材料。材料齊全后,可以先進行認定,但證書暫緩發(fā)放。孕期結束后,待體檢項目全部檢查合格后,再發(fā)放教師資格證書。
(三)體檢后申請人如對體檢結論有異議,提出復查要求,經(jīng)主檢醫(yī)師同意,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批準后,可予復查。復查應使用原體檢表,原則上只限于單科檢查,最多復檢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查后的結論為準。
(四)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對體檢表進行審查,如發(fā)現(xiàn)有作弊行為,取消申請資格;如有缺漏項目及結論不確切、不清楚的情況,應通知申請人和指定醫(yī)院及時補查。申請人故意不參加體檢造成項目缺漏,該項目視同不合格處理。
(五)未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體檢,其擅自體檢的結論一律不予認可。
(六)體檢表“既往病史”一欄,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如有隱瞞病情,不符合認定條件者取消教師資格,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撤銷其教師資格。
(七)體檢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不退還本人。再次申請教師資格者必須重新體檢。
附件:
常州市新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