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來源:中央機關(guān)及其直屬機構(gòu)2020年度考試錄用公務(wù)員專題網(wǎng)站 閱讀:2492 次 日期:2019-10-14 22: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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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3236dbf43a4016dc418894e0006&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3002000c&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a3240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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