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里規(guī)定,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的報考條件為: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齡在23周歲至40周歲之間(1972年3月15日至1990年3月15日之間出生);
(四)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五)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A證或B證)。對具備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并已經通過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執(zhí)業(yè)律師和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可以視為已經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具有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
符合上述條件的已具有公務員身份的科級以下干部,經所在單位推薦、黨委組織部門同意,滿最低服務期限的,可以報考。已經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員)的,不得報考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錄用的初任法官、檢察官在基層人民法院、檢察院的最低服務年限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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