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郴州非師范教育類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須知
來源:中國懷化市政府網(wǎng) 閱讀:1470 次 日期:2013-03-25 15: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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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2013年湖南省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通知》(湘教發(fā)〔2013〕4號)精神,現(xiàn)將有關主要內容摘要如下,請考生認真閱讀,以免影響考試。

一、報名與考試

1、考試報名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和學歷證書(應屆畢業(yè)生為就讀院校有關部門出具的應屆畢業(yè)生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張,于2013年2月20日至2月26日(節(jié)假日除外)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屆畢業(yè)生到郴州就讀院校教務處)辦理考試報名手續(xù),逾期不予受理。

2、考試時間

3月17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學(閉卷);

3月17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學(閉卷)。

二、試卷種類與結構

1、試卷種類

中學類(含中專):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試卷;

小學類(含幼兒園):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試卷;

每份試卷含:⑴試題卷;⑵答題卷。

2、試卷結構

考試時量:120分鐘。試卷滿分:100分。

知能層次的比例是:識記30%,理解50%,應用20%。

題型的比例為:選擇題30分,填空題20分,簡答題30分,論述題20分。

三、考點要求

1、熟悉考點

考生可在開考前一天下午4:00-6:00到考點(考點在郴州市中心城區(qū),具體定點以準考證為準)熟悉情況,方便赴考時順利找到自己的考室和座位。

2、考點警戒

考試期間,考點(考試區(qū)域)啟用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無線電信號屏蔽器,實行全程電子監(jiān)控與封閉管理??忌鷳{準考證和身份證入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考點。

四、考程信號

每場考試的統(tǒng)一信號為“三鈴四哨”,考點通過校園有線廣播系統(tǒng)同時進行語音提示(界限哨不進行語音提示)。

考試的統(tǒng)一信號為:

三鈴:

預備鈴——考前20分鐘,監(jiān)考員組織考生入場;

開考鈴——考生開始作答;

終了鈴——考生停止作答退場。

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鐘,主監(jiān)考當眾啟封試卷;

發(fā)卷哨——考前5分鐘,監(jiān)考員開始發(fā)卷;

界限哨——開考后15分鐘,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室考試;

提醒哨——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jiān)考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每科考試終考前30分鐘內,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室,不發(fā)統(tǒng)一信號,時間由主監(jiān)考掌握。

五、考生考室規(guī)則

1、考生在每科開考前預備鈴響后,憑身份證、準考證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將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監(jiān)考員查驗??荚嚻陂g,如考生未攜帶身份證或準考證,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身份證遺失的考生,可以憑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參加考試;考試期間,不辦理準考證遺失補辦手續(xù),遺失準考證考生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2、考生進入考室,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除黑色或藍色墨水簽字筆、圓珠筆、橡皮、墊板外,不得攜帶其他任何物品。不準攜帶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內設置的“小件物品放置處”??际覂炔粶氏嗷鬟f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終端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進入考室。

3、考生接到試卷后,如發(fā)現(xiàn)試題卷、答題卷與本堂考試科目不符,或字跡模糊等印刷錯誤,應及時報告監(jiān)考員。若涉及試題內容,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考生答題前,在答題卷上規(guī)定的位置準確填寫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并仔細閱讀答題卷上的注意事項,發(fā)現(xiàn)錯誤應立即報告監(jiān)考員。

4、開考鈴響后,考生方可答題。開考15分鐘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室。終考前30分鐘內方可離開考室。

5、答題時請注意題號順序,答案只能寫在答題卷本題區(qū)域的范圍內,否則,答題無效。凡答案書寫在試題卷或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6、考生作答,要求字跡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簽字筆和圓珠筆,保持卷面清潔,不要將答題卷折疊、弄破。禁止在非答題區(qū)亂涂亂畫,禁止在答題卷上作任何標記。

7、考生在考室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卷、答題卷,不準將試題卷、答題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室。

8、考試終了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題,根據(jù)統(tǒng)一指令起立,按試題卷在上、答題卷居中、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整理好,按照統(tǒng)一指令依次從前門離開考室,并在考點指定的地方等候,待發(fā)出離開信號后,方可離開考點。

六、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違紀處理,取消當場科目考試的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警戒區(qū)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jīng)考務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題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務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5、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忌邢铝行袨橹坏?,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目成績無效: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考生以違紀、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七、考試信息與成績發(fā)布

1、考生可在3月11日后到本人報名點領取準考證并妥善保管。

2、考生考試成績通過湖南省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網(wǎng)公布(公布時間為10天),考試成績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對社會公布??忌鷳{身份證號碼和有關密碼查看本人的考試成績。

3、考生如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疑問,由考生本人在成績發(fā)布之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市教育局申請查分(不受理查卷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教育學或教育心理學考試單科成績60分及以上者,發(fā)給《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考試兩科成績均達到60分及以上者,發(fā)給《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合格證》到本人報名點領取。

郴州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更多信息請查看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

更多信息請查看湖南省教師資格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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