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決定面向社會選任臺胞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審員權利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
二、選任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身體健康;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4、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5、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6、來祖國大陸投資經商或工作生活兩年以上,目前仍在大陸經商或工作生活的;
7、遵守國家法律,在社會上具有較好的口碑,在臺商中享有較高的威望;
8、自愿從事并熱愛陪審工作,有較充裕的時間從事陪審員工作,熱心為維護臺商、臺胞合法權益作貢獻;
9、具備從事人民陪審員工作所需的相關知識,熟悉海峽兩岸風土人情。
三、選任名額:
此次共選任臺胞人民陪審員3名。
四、報名有關要求
1、報名對象:居住地或工作地在龍巖市的臺胞;
2、報名時間:報名人員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
3、報名地點: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政治處;
4、報名方式: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臺胞,以自薦或單位推薦方式向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報名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預選對象的審查和考核
由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會同新羅區(qū)司法局對預選對象進行必要的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申請材料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申請人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
六、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任命
經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對預選對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后,由新羅區(qū)人民法院組織擬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進行培訓。經培訓合格后,由新羅區(qū)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新羅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七、人民陪審員的待遇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差旅費支付標準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變相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相關標準予以補助。
八、聯(lián)系方式
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政治處電話:28903132890311
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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