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51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銀監(jiān)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等文件精神,切實推進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fā)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fā)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qū))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為共同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重要的組成部分,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步驟,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chuàng)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探索和實踐。
第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國家開發(fā)銀行為主承辦行,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yè)務。如有需要,國家開發(fā)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可通過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以下簡稱委托代理行)。
第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防范風險,方便貸款”的原則,由借款人在戶口所在縣(市、區(qū))的資助管理中心辦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保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成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云南銀監(jiān)局、國家開發(fā)銀行云南省分行等職能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協(xié)調領導小組,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協(xié)調相關職能部門間的關系,組織宣傳并落實相關政策,推進全省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云南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職責為:負責協(xié)調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并推動和指導各州(市)、縣(市、區(qū))助學貸款工作;指導各州(市)、縣(市、區(qū))建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制定相關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向省財政廳和經辦銀行通報工作情況;歸集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保證及時足額向經辦銀行劃撥;建立并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tǒng),建立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和各高校的信息聯(lián)結機制,及時向高校、州(市)級資助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動態(tài)信息。
第八條 按照省政府確定的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分擔原則,財政部門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會同教育等部門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h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教育等部門協(xié)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jiān)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第九條 銀監(jiān)部門負責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yè)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jiān)部門負責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定期通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 國家開發(fā)銀行等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guī)程,負責審核、發(fā)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yè)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lián)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州(市)和縣(市、區(qū))應組建相應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州(市)級資助中心主要負責組織、指導、考核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縣級資助中心開展工作,并定期向省級資助機構上報全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開展情況;州(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xié)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市、縣級資助中心經費。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縣(市、區(qū))教育局應與經辦銀行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縣級合作協(xié)議》,并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納入縣教育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第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托,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lián)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托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在本縣(市、區(qū))范圍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和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沒有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縣,應暫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盡快協(xié)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
第十三條 各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xié)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yè)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xié)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第三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三)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茖W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茖W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
(五)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yè)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fā)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如借款金額高于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時,剩余部分可用于學生生活費。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茖W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xù)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yè)后的還貸期限。
第十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yè)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yè)后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九條 貸款申請。符合借款條件的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向縣級資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借款申請表。
(三)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四)經辦銀行所需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h級資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請后,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指導借款學生到經辦銀行(或代理經辦行)開設個人賬戶,并與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和劃款授權委托書,開具合同回執(zhí)交申請借款學生。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學生執(zhí)一份正本,共同借款人執(zhí)一份副本,縣級資助中心及借款銀行各執(zhí)一份正本,各份文本的效力相同。借款合同由經辦銀行統(tǒng)一印制,待經辦銀行審批通過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攜帶合同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合同回執(zhí)要求填寫并蓋章,借款學生須在報到后20日內將合同回執(zhí)寄回所在縣級資助中心。報到后30個工作日內縣資助中心未收到回執(zhí),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
按省助貸中心要求,縣級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合同回執(zhí)分批次整理匯總后報送經辦銀行,同時將合同和合同回執(zhí)情況匯總報州(市)助貸中心,州(市)助貸中心審核匯總后上報省助貸中心,省助貸中心審核同意后,書面申請經辦銀行對縣級報送申請進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 貸款審批。經辦銀行在收到省資助中心報送的審批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于經辦銀行審批后生效。經辦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于1個工作日內送交省資助中心,省資助中心在接到審批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逐級下發(fā)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縣級經辦銀行(或委托代理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貸款發(fā)放。經辦銀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fā)放至縣級資助中心的賬戶(各縣級資助中心應當在經辦銀行開立賬戶,暫未成立縣級學生資助中心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代為開立賬戶)??h級經辦銀行(或委托代理行)于貸款資金到賬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并進行資金監(jiān)管,之后根據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要求,3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第六章 貸款貼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既氲胤礁咝5膶W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負擔。
經辦銀行于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級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逐級上報省資助中心匯總,匯總結果經經辦銀行省行確認后,省資助中心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guī)定辦理劃付手續(xù);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中心歸集后在年度結息日前直接劃付經辦銀行。
第二十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yè)后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負擔。其計息期自借款人取得畢業(yè)證書當年9月1日(含1日)起,當借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發(fā)生退學、開除、死亡、失蹤等情況時,自辦理有關手續(xù)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yè)后貸款進入還款期,縣級資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于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縣級經辦銀行(或委托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經辦銀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級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經辦銀行于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并劃轉至結算賬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七章 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fā)生額的15%確定??既胫醒敫咝5膶W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既氲胤礁咝5膶W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在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與地方各負擔50%。地方負擔部分,省財政、州(市)財政、縣(市、區(qū))財政、高校按4:2:2:2比例分擔。
中央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guī)定辦理劃付手續(xù);風險補償金地方負擔部分,由省資助中心歸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劃付經辦銀行。
第二十八條 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國家開發(fā)銀行等開辦此項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第三十條 各市、縣級資助中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銀監(jiān)局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原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jiān)管局制定的《云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實施暫行辦法》同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