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弘揚司法民主,推進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進一步加強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我院擬在全縣范圍內增選人民陪審員10名,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簡介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實現(xiàn)人民群眾在司法領域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體現(xiàn)了我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與法官共同審理案件,行使國家審判權,實現(xiàn)司法民主,確保司法公正。
二、選任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23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審判工作。
(六)戶籍、工作單位或經常居住地在屯昌縣轄區(qū)內的公民。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二)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四、選任的程序和步驟
(一)推薦和自薦。
1.組織推薦。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書面形式向我院推薦。
2.個人申請。符合選任條件的公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屯昌縣轄區(qū)的,可向我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資格審查。
對于組織推薦和本人自薦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主要對《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被推薦人、申請人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xiàn)等進行審查,初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
(三)征求意見及提請任命。
我院將初步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名單及有關材料送縣司法局征求意見后,報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核。經審核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我院院長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命。
人民陪審員任期5年。
五、提交相關材料
推薦單位或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一式三份。推薦表、申請表,由報名人員直接在報名時領取。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包括職業(yè)、政治面貌、身體狀況、日常表現(xiàn)等(組織推薦的除外)。
(五)本人近期1寸藍底彩色免冠照片3張。
報名時間:8月9日至8月30日
報名地點:屯昌縣人民法院政工室。
咨詢電話:0898—67830941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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