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南省公務員考核試行實施辦法
來源:澄邁縣人民政府網(wǎng) 閱讀:2568 次 日期:2013-08-26 15: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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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規(guī)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jù)《公務員法》及《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各級機關中非領導成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中處級以下人員的考核。機關(單位)工勤人員的考核參照本細則實行。

對處級干部的考核,按照市委有關規(guī)定辦理,并列入單位的上報數(shù)據(jù)統(tǒng)計。

第三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所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領導評價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對公務員考核,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jù),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xiàn)。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勤奮精神和出勤率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績,是指在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任務目標過程中,通過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fā)揮的具體作用,而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第六條各機關(單位)應當根據(jù)本機關各職位(崗位)職責要求,結合本部門年度工作任務,制定考核年度內被考核公務員的主要工作任務(目標),明確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限、數(shù)量、質量,作為考核的依據(jù)。

第七條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八條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九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yè)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一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二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以及出勤率等情況,采取被考核人填寫《??谑泄珓諉T平時考核評價表》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進行。定期考核是對公務員履行職位職責的綜合評價,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

第十三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由考核單位的主要領導負責組織,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實施。

考核單位可設立由單位的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和公務員代表組成的考核委員會,經授權負責本機關的公務員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考核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由公務員的主管領導或公務員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等次建議,即:機關內設機構的正職由本機關負責人或受其委托的主管領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內設機構的副職由內設機構正職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內設機構的其他成員由內設機構正職或受其委托的副職提出考核等次建議。最終考核等次由本機關主要領導或其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

第四章平時考核

第十五條平時考核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也可根據(jù)本單位工作實際按月或分工作階段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的勤和績。

第十六條平時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在《??谑泄珓諉T平時考核評價表》上如實填寫本人的出勤情況以及完成工作任務情況。

(二)主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根據(jù)被考核公務員在該考核季度的出勤情況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工作表現(xiàn)等,按優(yōu)秀(90分及以上)、良好(70—89分)、一般(60—69分)、差(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個等次,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做出季度綜合評價,確定季度考核分值。

(三)如被考核公務員對季度綜合評價有異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授權的考核委員會對該評價進行審核,并最終確定評價。

第十七條公務員調離本單位時,其當年平時考核記錄材料應移交調入單位。內部調動的,需將平時考核記錄材料移交新職位的主管部門。

被考核公務員的平時考核記錄材料,應作檔案材料保存一年。

第十八條公務員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應根據(jù)平時考核情況,督促、指導被考核公務員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業(yè)務水平。

第五章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總結。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進行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提出考核等次建議。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jù)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相應欄內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三)公示。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7天,對有反映經核實不符合該等次條件的,必須重新確定考核等次。必要時,也可進行全員考核結果公示。

(四)確定考核等次。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將確定的考核等次填寫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相應欄內。

(五)反饋考核結果。將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公務員,由其本人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相應欄內簽署對考核結果的意見。

(六)送審備案。各機關(單位)須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統(tǒng)一匯總,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報送的紙質文件及其電子文件如下:

1、年度考核總結(一份)

2、《公務員考核審核備案表》(一式二份)

3、《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定等次、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一式二份)。

區(qū)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于次年1月31日前將區(qū)級機關的考核情況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各單位完成送審備案后,方可執(zhí)行本細則第六章的相關規(guī)定。

(七)材料歸檔。考核結束后,各考核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須將考核有關材料按要求歸檔。

第二十條年度考核時,對被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百分制量化評分,其中,德、能、勤、廉各占15%的權重,績作為評價公務員的主要依據(jù),占40%的權重。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年終綜合測評的量化細則由各機關(單位)根據(jù)本單位實際制定,以年度綜合得分(即平時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作為確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據(jù)。參考標準為:

優(yōu)秀:90分及以上;稱職:70分至89分;基本稱職:60分至69分;不稱職: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人數(shù),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單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15%以內。

本年度機關績效考評結果為優(yōu)秀等次的單位,按管理權限報經區(qū)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后,優(yōu)秀等次人數(shù)可按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18%以內確定;機關績效考評結果為良好等次的單位,優(yōu)秀等次人數(shù)按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15%以內確定;機關績效考評結果為達標等次的單位,優(yōu)秀等次人數(shù)按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13%以內確定;績效考評結果為不達標等次的單位,優(yōu)秀等次人數(shù)按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10%以內確定.

本年度單位主要(中心)工作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單位,按管理權限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后,優(yōu)秀等次人數(shù)可按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20%以內確定。

第二十三條考核年度內,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一)因行政過錯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

(二)對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試不合格,補考仍不合格的;

(三)病假累計超過60天(工傷除外)或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四)有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1天的;

(五)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考核年度內,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一)病假累計超過120天(工傷除外)或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

(二)不按照所在機關(單位)公開辦事的條件、程序和辦理時限規(guī)定等為群眾提供服務被投訴,經查實2次的;

(三)因行政過錯行為或行政不作為受到2次責任追究的;

(四)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執(zhí)行領導或上級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或者命令的;

(五)無故不參加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的,無故不完成領導交辦工作的;

(六)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5天不足10天,或累計超過10天不足20天的;

(七)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考核年度內,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上等次: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考核的;

(二)年終綜合測評總分不滿60分的;

(三)不按照所在機關(單位)公開辦事的條件、程序和辦理時限等為群眾提供服務被投訴,經查實3次以上的;

(四)多次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因行政過錯行為或行政不作為受到3次以上責任追究的;

(六)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0天或累計超過20天的;

(七)上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本年度仍無明顯改進的;

(八)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受到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

(九)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上等次其它情形的。

第六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二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xù)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符合晉升職務條件時優(yōu)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按公務員管理權限,當年給予嘉獎;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有關獎勵的具體辦法按《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試行)》(中組發(fā)〔2008〕2號)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三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jù)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其中,對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公務員,要針對其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按崗位(職位)職責要求進行基本素質培訓。

第三十一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七章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

(一)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的,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jù)。試用期滿的當年參加考核并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暫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確定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guī)定補定等次。

第三十三條考核年度內,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參加考核:

(一)病假(工傷除外)、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按規(guī)定已辦理退(離)休手續(xù)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其他不應參加考核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guī)定考核:

(一)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xiàn)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二)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掛職時間不足半年或掛職結束的當年,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三)機關(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jù)學習、培訓表現(xiàn)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四)考核年度內錄用為公務員的軍隊轉業(yè)干部,根據(jù)轉業(yè)鑒定和工作情況,轉業(yè)當年參加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五條受行政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三十六條受黨紀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中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職務參加考核,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查看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留黨查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查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開除公職的除外),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第三十七條考核年度內,既受黨紀處分,又受到政紀處分的,考核按受最重處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自接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可向原考核機關書面申請復核,復核結果仍為不稱職等次,本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的,可在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接到考核結果之曰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被考核公務員的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根據(jù)本細則的規(guī)定應予降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在本單位考核工作結束后(注:以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時間起算)30個工作日內辦理有關手續(xù);應予辭退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條上述晉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及發(fā)給一次性獎金的具體辦法,按國家、省、市有關工資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市、區(qū)各單位開展考核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二條對機關(單位)不按本細則規(guī)定實施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的,當年度不得參加評先評優(yōu),并由區(qū)級以上領導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宣布考核結果及評定等次無效并責令重新考核。

第四十三條對機關(單位)遷就放縱本單位公務員的錯誤,不嚴格按本規(guī)定確定考核等次,除追究該公務員責任以外,應按干部管理權限追究該機關(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谑泄珓諉T年度考核登記表》、《??谑泄珓諉T平時考核評價表》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參考式樣,各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市級各部門(單位)具體制作。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由中共海口市委組織部、海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各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市級各部門(單位)可依據(jù)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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