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
來源:安徽教育網(wǎng) 閱讀:1550 次 日期:2013-09-05 17: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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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立嚴格準入、能進能出的教師管理新機制,促進教師終身學習和全面發(fā)展,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yè)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yè)化的教師隊伍,根據(jù)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五條 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管理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首次任教且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教師和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任教的在崗教師,申請首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公辦學校在編在崗教師或民辦學校在崗教師;

(三)具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教師培訓學時的;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但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條 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wǎng)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學校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初次聘用為教師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一)(二)(四)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任教的在崗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項材料,同時提交學校出具的勝任教育教學工作證明。暫緩注冊重新申請的,應當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有關情況改正補充證明。

第十五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二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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