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來源:鄞州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 閱讀:576 次 日期:2013-10-15 1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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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的;

(二)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三)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jiān)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二、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二)違反規(guī)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guī)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五)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fā)送考試信息的;

(三)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六、對本規(guī)定三、四、五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七、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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