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云南省公務員考試報考誠信承諾書
來源:云南省人事廳 閱讀:2821 次 日期:2007-06-15 13: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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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報考誠信承諾書


    我已仔細閱讀云南省各級黨政機關200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公告、考試大綱及政策問答等材料,清楚并理解其內(nèi)容。 在此我鄭重承諾:
一、自覺遵守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及2007年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政策。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安排,不舞弊或協(xié)助他人舞弊。
二、真實、準確地提供本人個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同時準確填寫及核對有效的手機號碼、聯(lián)系電話、通訊地址(E-mail地址)等聯(lián)系方式,并保證在考試期間聯(lián)系暢通。
三、對于報名系統(tǒng)自動生成并提供給個人的信息(如報名序號),自行妥善保管。
四、不弄虛作假。不偽造、不使用假證明、假證書。
對違反以上承諾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附: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已報名參加考試人員的相關處理措施
1、未真實、準確地提供個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或未準確提供有效的手機號碼、聯(lián)系電話、通訊地址(E-mail地址),造成信息無法傳遞的,由考生自行承擔可能的無法知曉筆試成績、無法進行面試、體檢、考核或錄用等的相關后果。
2、本人對由系統(tǒng)自動給定的個人信息泄露產(chǎn)生的后果負責。
3、對個人信息弄虛作假,或偽造、變造、使用假證明、假證書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視情節(jié)輕重,對違規(guī)人員分別予以取消本次考試或錄用資格并登記為本次公務員考試作弊人員(3年內(nèi)本省禁考公務員)、建議原單位予以開除處分或通知國家人事部在全國范圍內(nèi)3-5年公務員禁考的處分。
(2)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招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崗位需由報考者自行填寫身高及視力,視力統(tǒng)一使用5分記錄標準(即:從4.0至5.3,對應小數(shù)標準0.1至2.0)填寫。填寫的信息若經(jīng)查實非本人真實信息,按填報虛假信息處理(至少處以3年在本省范圍內(nèi)禁考公務員的處罰)。
5、未在報名表中設置但已公示的相關標準及規(guī)定,考生若明知自身達不到條件卻執(zhí)意報名,經(jīng)查實本人達不到標準的,按填報虛假信息處理(至少處以3年在本省范圍內(nèi)禁考公務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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