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深入實施,探索高素質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的選拔和培養(yǎng)模式,我校根據教育部關于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的有關政策,面向有關中學開展“中學校長實名推薦制”(以下簡稱“實名推薦制”)工作。為規(guī)范“實名推薦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施行,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章 中學推薦資質的認定
第二條 根據各中學上一年度考入我校本一批次學生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確定具有推薦資質的中學名單及推薦人數,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對于在往年(上一年度)“實名推薦制”工作中操作規(guī)范、被推薦學生素質突出的中學,可直接獲得下一年度推薦資質。具體中學名單由蘇州大學招生辦公室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對累計兩年推薦學生未達本科一批省控制線的中學將停止后下一年度的中學校長實名推薦資質。
第三章 推薦
第五條 獲得推薦資質的中學,應根據本細則要求,遵循“學生自愿報名,程序信息公開,確保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本?!皩嵜扑]制”實施方案。中學須在本校校園網或公告欄顯著位置,對實施方案、實施細則、推薦名額、報名辦法、遴選程序等內容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條 被推薦的學生應當具備至少以下條件:
1、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應屆高中畢業(yè)生;
2、具備學科特長、創(chuàng)新潛能的優(yōu)秀學生;
3、高中階段學習成績綜合排名位于年級同科類學生中的前20%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薦:
1、不關心他人,從未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2、有不良誠信記錄;
3、考試作弊、受到處分或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中學遴選程序應當具備至少以下環(huán)節(jié):
1、成立本校實施機構,監(jiān)督遴選過程;
2、公開接受全校符合條件學生報名;
3、公示最終確定推薦名單;
4、中學遴選全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九條 推薦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中學按照蘇州大學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的要求,指導學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網上報名、繳費等報名手續(xù)。
第十條 中學須在學生網上報名完成后及時向蘇州大學招生辦公室提交由中學校長親筆簽名的《蘇州大學自主選拔錄取中學校長實名推薦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條 蘇州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中學校長所推薦學生的具體情況,組織專家組對中學推薦學生情況及資料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 根據專家組的審核結果,對通過審核的學生名單及推薦學校、推薦理由在網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后,組織被推薦學生參加面試。
第五章 錄取
第十三條 根據考生的測試成績確定入選學生名單,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定后將通過蘇州大學本科招生網和考生所在中學公示,并在規(guī)定時間報送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接受學校和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最終確認考生的認定資格,考生需完成規(guī)定的相關手續(xù)后方可享受我校錄取優(yōu)惠政策。
第六章 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蘇州大學將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認真做好“實名推薦制”工作,對“實名推薦制”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jiān)督,在公示期內受理信訪和電話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具有推薦資質的中學,如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guī)情形,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該中學和校長的推薦資質。
第十七條 獲得推薦資格的學生,如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guī)情形,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該生的被推薦資格。
第十八條 蘇州大學招生辦公室將為獲得推薦資質的中學和獲推薦的學生建立誠信檔案,作為今后中學推薦資質遴選的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若國家招生政策有所變動,蘇州大學招生辦公室將做本細則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蘇州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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