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考對象的基本條件為滿足《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人員,其余條件根據(jù)崗位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分。
被確定為2010年度全國范圍內公務員招考的擬錄用人員、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在讀的非2010年畢業(yè)的學生、現(xiàn)役軍人、2006年以來辭職、辭退或被取消錄用資格的各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未滿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自行離職(無論是否辦理辭職手續(xù))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不得參加報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曾在以往任何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作弊的人員、2006年以來被認定在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報名時填報虛假信息的人員、2009年以來參加云南省內各級公務員考試進入面試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交放棄面試申請而放棄面試的人員、2009年以來參加云南省內各級公務員面試但隨后不到所報崗位工作的人員、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符合本次考試的報名條件。
《公務員法》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