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公務員考試的崗位,好多都是需要有2年基層工作經驗的,我想請問一下,什么性質的工作才算基層工作經驗?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打工算嗎?
回復: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在各類縣及縣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或事業(yè)單位工作,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在各類企業(yè)、社團組織、農村或城市社區(qū)、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yè)的經歷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本科畢業(yè)后就業(yè)一段時間又考上普通招生計劃研究生繼續(xù)深造,并于2010年畢業(yè)的人員,視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若其工作性質及時間符合基層工作的規(guī)定,其基層工作經歷也予以承認(類似人員以此類推)。
十七屆四中全會規(guī)定了加大從基層考錄的力度,今后公務員考錄時很多崗位要求必須有基層工作經歷,為保證錄用到真正在基層工作一定時限的人員,所以從今年開始嚴格按月界定基層工作年限。
在州市及以上機關(含參公單位)或事業(yè)單位工作的經歷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失業(yè)或待業(yè)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基礎計算單位為“月”,未滿12個月的,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0年3月,計算基數為“月”(典型例子:2009年4月30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3月1日解聘的人員,算工作了12個月,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而2009年5月1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員,僅算工作了11個月,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
部分招考職位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層機關連續(xù)工作經驗,這類職位定向招考縣級及以下機關的在職公務員,要求機關公務員工作經驗不能中斷,同時要求任公務員(包括試用期公務員)的時間為2005年3月31日(含)以前。
基層工作經歷可以是以上所稱的不同基層單位工作時間的累計。
基層工作經歷由《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予以證明,必須由所在單位或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開具(資格復審時提交),凡在面試以后階段出現單位不同意放行的情況,一律視為考生填報虛假信息,將處以五年禁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