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公安類公務員體檢標準老是不把乙肝病毒攜帶者這一條去掉!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不久前焦點訪談不是做了一期關于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yè)的節(jié)目說不受影響嗎?
回復:特殊崗位需要特別要求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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