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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全面進行無紙化考試試點,定于2014年9月舉行;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采用紙筆方式,定于2014年10月舉行?,F就2014年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一)初、中級資格
1.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品質;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具備會計從業(yè)資格,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2.具體條件
(1)初級資格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yè)以上學歷。
(2)中級資格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①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②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③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④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⑤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有關學歷(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有關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guī)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對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經濟、統(tǒng)計、審計專業(yè)技術初、中級資格,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報考人員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guī)定,提交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香港、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高級資格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yè)職務試行條例》規(guī)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qū)、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報考人員應根據各省具體要求提交相應的報名材料。
二、考試科目
(一)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二)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三)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初級資格證書。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高級會計資格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fā)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三、考試大綱
使用全國會計考辦印發(fā)的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四、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考試于9月20-24日舉行;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于10月25-26日舉行。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長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長為1.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xù)考試。中級資格《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小時,《財務管理》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5小時。
各級別、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及批次如下:
五、考務日程
(一)2014年3月2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qū)2014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日期、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
(二)2014年4月30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qū)2014年度考試報名工作?!叭珖鴷嬞Y格評價網”、“會計行業(yè)管理網”網上報名系統(tǒng)開通時間為2014年4月1日至30日,各省具體報名時間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上述時間段內自行確定。
(三)2014年9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中、高級)》(見附件)。
(四)2014年8月31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qū)初級資格考試準考證網上打印起止日期;9月30日前,公布本地區(qū)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準考證網上打印起止日期。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分別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同時完成對監(jiān)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2014年9月20-24日(初級資格)、10月25-26日(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舉行考試。
(六)2014年10月15日前下發(fā)初級資格考試成績,并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布。
(七)2014年11月5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中、高級考試評卷工作,印發(fā)主觀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2014年度繼續(xù)在全國實行網上評卷,并穩(wěn)步推進集中網上評卷試點工作。
(八)2014年11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qū)中、高級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評卷數據(光盤),并附本地區(qū)評卷工作書面報告。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過程中,應注意排查雷同答卷,對疑似雷同的答卷,應組織專家進行甄別;情況屬實的,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九)2014年12月5日前,完成評卷驗收工作并下發(fā)中、高級資格考試成績,由各省(區(qū)、市)先行公布,同時公布咨詢電話和電子郵箱。考試成績公布后,如考生對分數提出疑義,可向其提供相關科目得分的具體分值,即卷面合分。
(十)2014年12月10日前,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布中、高級資格考試成績。
(十一)2014年12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并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4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網上報名工作,嚴格把握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
(二)全國會計考辦核發(fā)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在全國范圍3年內有效。
各地區(qū)、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范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并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三)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提高服務意識,認真負責,精心做好各環(huán)節(jié)考務工作,確保2014年度會計資格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附件:《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中、高級)》(略)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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