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計:借刀殺人(第三計)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712 次 日期:2014-04-17 1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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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別人的手去害人。

【原典】

敵已明,友未定①,引友殺敵,不自出力,以《損》②推演。

【注釋】

①友未定:“友”指軍事上的盟者,也即除敵、我兩方之外的第三者中,可以一時結(jié)盟而借力的人、集團或國家。友未定,就是說盟友對主戰(zhàn)的雙方,尚持徘徊、觀望的態(tài)度,其主意不明不定的情況。

②《損》:出自《易經(jīng)·損》卦:“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辨?,信用。元,大。貞,正。意即,取抑省之道去行事,只要有誠心,就會有大的吉利,沒有錯失,合于正道,這樣行事就可一切如意。又有《象》損卦:“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意指“損”與“益”的轉(zhuǎn)化關系,借用盟友的力量去打擊敵人,勢必要使盟友受到損失,但盟友的損失正可以換得自己的利益。

【釋義】

敵人的情況已經(jīng)明了,友方的態(tài)度尚未確定。利用友方的力量去消滅敵人,自己不需要付出什么力量。這是從《損》卦推演出的計策。

【淺解】

所謂借刀殺人,是指在對付敵人的時候,自己不動手,而利用第三者的力量去攻擊敵人,用以保存自己的實力;再進一步,則巧妙地利用敵人的內(nèi)部矛盾,使其自相殘殺,以達到致敵于死地的目的。

【按語】

敵象已露,而另一勢力更張,將有所為,便應借此力以毀敵人。如:鄭桓公將欲襲鄶,先向鄶之豪杰、良臣、辨智、果敢之士,盡書姓名,擇鄶之良田賂之,為官爵之名而書之,因為設壇場郭門之處而埋之,釁之以雞緞,若盟狀。鄶君以為內(nèi)難也,而盡殺其良臣?;腹u鄶,遂取之。諸葛亮之和吳拒魏,及關羽圍樊、裹,曹欲徙都,懿及蔣濟說曹曰:“劉備、孫權(quán)外親內(nèi)疏,關羽得志,權(quán)心不愿也。可遣人躡其后,許割江南以封權(quán),則樊圍自釋。”曹從之,羽遂見擒。

【故事】

劉秀借刀殺李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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