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我想請您幫忙咨詢一下關于村民選舉中,唱票、計票環(huán)節(jié)時,是否應公開,加入只有村支書、鎮(zhèn)長、書記等在內的少部分有權力人員單獨計票的結果,能否算是有效。唱票、計票中的公開,怎樣才算公開,至少應該多少人參與,那些人參與?
老師,擺脫了,我可能表述不清,但請您一定幫忙查一下,謝謝了!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fā)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fā)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xié)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fā)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xiāng)統(tǒng)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yè)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yè)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jiān)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fā)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guī)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xié)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接受義務教育、服兵役等法定義務,執(zhí)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和設施,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二)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執(zhí)行會議的決定、決議,接受質詢并報告工作,組織村民小組開展工作,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三)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和發(fā)展規(guī)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fā)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xié)調工作;
(四)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人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利益;
(五)依法管理屬于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珍惜土地,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六)發(fā)展文化教育事業(yè),推廣科學技術知識,引導村民走科教興農的道路;
(七)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村民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加強民族團結,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擁軍優(yōu)屬、團結互助,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八)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家庭和睦,處理好與駐村單位和與其他村之間的關系,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毒、禁賭工作,堅持抵制和反對邪教組織的活動、預防和制止家族、宗派沖突,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到其他刑罰處罰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jiān)督;
(九)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提出建議;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負責村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文化教育、計劃生育、公共衛(wèi)生、護林防火、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委員會,其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人口較少的村,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文化教育、計劃生育、公共衛(wèi)生、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原則上可以在原村公所(辦事處)轄區(qū)范圍內設立;村民小組原則上可以在原合作社或原生產隊轄區(qū)范圍內設立。
村民小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和撤換,并報村民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村民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視情況分片召開。會議內容與主持會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公議另行推選主持人。
第八條 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
(一)選舉、罷免、撤換、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三)審議和決定本村的建設和發(fā)展規(guī)劃;
(四)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六)改變或者撤換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并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第九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或者村民小組依法推選產生,每屆任期3年。村民代表名額由村民會議決定。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需有本村過半數的村民代表出席,始得舉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以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不是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組成員、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可以列席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七)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6個月公布一次:
(一)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村財務收支狀況;
(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和情況;
(四)優(yōu)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fā)放,國家投入的扶貧、農業(yè)開發(fā)、以工代賑等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村民承擔費用和勞務情況;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監(jiān)督村民小組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享受適當的定額補貼或者誤工補貼。補貼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貼從村提留和村集體經濟交給村民委員會的收益中支付;原財政定額補助不變。
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在任期內享受適當的補貼。補貼從村提留和村收益中支付。
第十三條 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處理:
(一)不依法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向村民亂攤派和增加村民負擔的;
(四)不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
(五)不依法公開村務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
(六)其他侵犯村民自治權利的情形。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