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州市以上機關選調公務員試行辦法
來源:勐臘縣人事局 閱讀:1811 次 日期:2010-05-25 1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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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公務員內部交流和選拔方式,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提高機關整體效能,加強干部交流,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建立公務員縱向、橫向良性流動的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公開選調公務員,是指州市以上機關補充公務員時,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從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中擇優(yōu)調配的行為。

第二章  選調原則和方式

第三條  公開選調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注重工作實績的原則。

堅持計劃調控與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在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數(shù)、職位空缺的原則。

第四條 州市以上機關應當把公開選調作為機關交流公務員的原則方式,涉及國家安全和重要機密特殊職位,以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辦法選調。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是全省公開選調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公開選調工作的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州市組織部、人事局和省直各選調機關組織實施公開選調的工作。

州市組織部、人事局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的規(guī)定,負責州市直機關公開選調的管理工作,同時承辦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委托的相關事宜。

第五條  選調機關按照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公開選調工作。

第三章  選調條件

第六條 參加公開選調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機關工作滿5年以上,歷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

(三)具有勝任選調職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具有選調職位要求的素質和履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公開選調:

(一)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

(二)其它不宜辦理轉任情形的。

第四章  選調程序

第八條  選調工作應當按照制定選調計劃、公布職位、報名和資格審查、組織考試、考察與體檢、確定人選和公示、審批和辦理轉任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  制定選調計劃。選調機關根據(jù)職位空缺情況,制定選調計劃,并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核準。

第十條  公布職位。經組織、人事部門核準選調計劃后,由選調機關向社會發(fā)布公告,公布選調職位。

第十一條  報名和資格審查。符合選調條件的人員應當在征得工作機關同意的前提下,向選調機關報名,選調機關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定。

每個選調職位與符合報名條件人數(shù)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十二條  組織考試。選調考試工作由選調機關統(tǒng)一組織實施。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特殊情況報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適時組織。

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應具備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yè)務素質能力。筆試科目根據(jù)選調職位的工作性質與特點,由選調機關確定。

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應變能力。面試由面試考官小組負責,每組由選調機關抽調相關人員7人組成。選調機關根據(jù)筆試成績,按每個選調職位從高分到低分順序,以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

第十三條  考察與體檢。參考人員的總成績由筆試和面試成績加權計算,筆試成績不得低于30%。選調機關根據(jù)面試人員的總成績,按每個選調職位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以1:2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疾旃ぷ饔蛇x調機關組織實施,選調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選調職位的職責要求,對預選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

體檢由選調機關按照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的標準實施。

第十四條 確定人選和公示。選調機關根據(jù)參考人員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選調人員名單,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核準后,在選調機關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審批和辦理轉任。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選調的,選調機關與擬調人員所在機關進行商調后,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后辦理轉任手續(x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選調,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選調。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選調。

第五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公開選調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組織、人事部門和選調機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并向報考人員工作機關和選調機關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群眾的舉報和申訴。

第十七條  選調機關不按選調計劃和選調職位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選調程序選調公務員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責令其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報考人員報名或在考試、考察、擬定選調人員中有違規(guī)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責令其糾正。

報考人員工作機關不得無故阻止符合選調條件的人員參加公開選調,有違規(guī)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責令糾正。

第十八條  從事公開選調公務員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公開選調工作紀律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guī)定,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違反選調工作紀律的,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選調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報考人員,取消其考試或選調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選調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試行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各州市組織部、人事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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