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各二級學院(部):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改善研究生學習、科研和生活條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根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的若干文件,特制定《上海電機學院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收費和獎助方案實施辦法》,經2014年第10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各部門組織貫徹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電機學院
2013年7月7日
上海電機學院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收費和獎助方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改善研究生學習、科研和生活條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根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3]93號)、《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4]2號)的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電機學院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收費和獎助方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二條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學校將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
第三條 全日制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
第三章 獎助方案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獎助方案面向錄取類型為“非定向就業(yè)”的碩士研究生(人事檔案及人事關系不轉入上海電機學院的除外),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獎助體系包括助學金、學業(yè)獎學金、“三助”崗位津貼三部分。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助學金用于支持碩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yè)。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用于激勵碩士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學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標準,設置3個等級的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見表1。
表1: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資助標準
等級 | 資助比例 | 金額(元/年) |
一等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9000 |
三等 | 40% | 6000 |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yōu);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九條 “三助”崗位津貼中助研、助教由學院、導師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助管由學校研究生處按需設置崗位,津貼標準根據學校《上海電機學院研究生“三助”管理辦法(試行)》(滬電機院研[2012]276號)執(zhí)行。
第四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條 學業(yè)獎學金的評選主要根據在校學習成績、科學研究成果、各類學術競賽獲獎、英語水平、體能達標情況以及思想政治表現(xiàn)等方面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校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校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負責制定我校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協(xié)調和監(jiān)督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二條 二級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碩士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申請組織、評審等工作。
第十三條 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公開范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學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院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院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實際情況發(fā)放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按月劃撥至研究生個人賬戶上,學業(yè)獎學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研究生。
第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在2.5年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xù)的,暫停對其發(fā)放研究生助學金和學業(yè)獎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fā)放。超過規(guī)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yè)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學金和學業(yè)獎學金。
第十七條 對未在學校規(guī)定時間內注冊學籍的碩士研究生,可根據實際情況暫不發(fā)放各類獎助學金。
第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若出現(xiàn)嚴重違反校紀校規(guī)、學術不端等情形,處分期間將取消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第十九條 學校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進一步健全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和監(jiān)督機制,確保獎助學金在評審和發(fā)放過程中的公正、公平、公開,杜絕弄虛作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實施,僅針對2014級及以后入學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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