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2014年高考考生(考生號14152630151206)偽造學籍審查表,屬于報名資格造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七條第一款所成行為,根據該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決定取消該考生2014年高考考試成績及錄取資格。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3天內向我中心發(fā)傳真提出陳述,傳真:0471-3261714轉803、電話:0471-3261805。逾期未陳述申辯的,將依本辦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qū)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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