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審查中,考生必須提供與報考崗位條件相符合的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fù)印件。對不符合報考崗位條件中任何一項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試資格。(例如:考生在2014年7月14日后將戶籍遷移到和田的,其戶口不能視為和田戶籍。)
二、《職位表》中35歲及以下是指1978年7月14日以后出生的;30歲及以下是指1983年7月14日以后出生的;25歲及以下是指1988年7月14日以后出生的。
三、民考漢或沒有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少數(shù)民族和漢族考生可不受HSK或MHK條件限制。
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報考考生的年齡不得低于16周歲,資格審查時實際年齡以身份證原件標(biāo)注的信息為準(zhǔn)。
五、考生在報名中要認(rèn)真如實填寫加分項目,如有符合兩項及以上加分項目的考生,在報名時只能選符合自身條件的其中一項加分項目填寫,不得多選。在資格審查中對不符合政策的加分,一律進(jìn)行核減,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加分項目。
六、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是指在參加反恐、救災(zāi)等突發(fā)性事件中犧牲的由人民政府追認(rèn)為烈士的人員。因公死亡人員不在范圍之內(nèi)。